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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 不容忽视的被告

2016-12-30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传播分享正能量 引导维权新时代--法律实务讲座


提到欠债人不还钱,牙根咬得发痒,悔恨自己为何当时要借钱给他,悔恨当初为什么要把赊账卖给他,悔恨自己没有及时催要,悔恨自己不及时固定证据,悔恨自己太无知。


这么多的悔恨,究其原因还是在于自己没能把握风险,也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无法立案,原因是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导致无法立案,最终形成呆账。这个钱无法索回。


因此,我们在交往的过程中,一定要弄清楚和你交易的对手到底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是个人,一定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知道这些即便被告故意失踪或无法找到人,法院都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将来都可以执行被告的财产。换句话说,如果不知道这些,法院送达困难,一是自己撤诉,二是裁定驳回。风险可想而知。


在指示交付的过程中,一定要落实到文字上,否则后果难测!倒霉的还是自己,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让乙把款项打到丙的账户上。你需要用书面的文字固定这一事实,这样主体也就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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