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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收账?(大年初一)

2017-01-28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传播分享正能量 引导维权新时代--法律实务讲座


龚俊峰律师大年初一携《法律实务讲座》向全国的微友致以新春的问候,祝微友们新年快乐,鸡年吉祥,财源广进,工作顺心,万事如意,身体安康。新春第一篇文章想提醒微友们:



(1)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尽量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对方,尤其是大额的款项;借钱的时候要求提供担保。

(2)如果双方都是外地人,尽量通过自动取款机转账并保留小票,出具正规的借条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3)不要因为是多年的朋友、同事,而羞于索要借条,因为他都不齿于向你借款,你自然就需要他给你出具借条。

(4)借款在规定的时间未能归还,此时,我们就需要考虑尽快通过诉讼(起诉前尽量保全财产)把钱索要回来,因为你会发现他总是今天推明天,一推就是几个月,甚至几年,到都头来,电话不接或者换号。这样维权成本就高了。


(5)关于利息的规定问题,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

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④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⑥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α)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β)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之,关于利息的约定,尽量在借条中予以明确,防止纠纷发生导致扯皮现象。涉及到款项建议先咨询律师,以免维权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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