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24条支持谁欠债谁偿还吗?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法庭笔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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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最高法公布了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的补充规定在24条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条款:
即第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增加的两个条款其实在最高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本来就是不支持的。只是强调了一下而已。
2004年4月1日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经济发达的地区,尤其是沿海城市,夫妻合伙坑债权人的现象特别普遍,由此,出现了24条,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诚信和道德严重滑坡,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联合坑配偶的现象。这就导致了反24条联盟的出现。很多人主张废除24条,如果废除24条,会不会又出现坑债权人的问题。其实,1980年婚姻法的32条。该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由个人偿还。但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被修改。我们担心的是如果国家真的修改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由个人偿还。会不会影响家庭的和睦,会不会影响经济的发展。谁借钱谁还,谁还敢借钱,因此,需要权衡利弊,集思广益,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原24条的规定,法官机械套用导致僵化,侵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24条实施后,债权人只起诉配偶一方的应通知其配偶参加庭审,未经判决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有利于保护配偶的诉权。
我们还注意一个问题就是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这个规定的实施打击虚假诉讼,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惩罚庭审中的违法行为。希望落地能够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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