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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哪里逃?借钱不还,被判15年。

2017-04-29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传播分享正能量 引导维权新时代--法律实务讲座

借款不还,让很多债主头痛,但有时候又无奈,这不,这个借款人就因为借款不还,被判刑15年。


案情


周某因为经营山庄未归还欠款利息等,随向小额贷款公司借高利贷用于资金周转。并采用以新贷还旧贷,逐渐导致其公司资不抵债。为了借款,周某虚构投资萤石矿、连锁加盟等理由,隐瞒个人和山庄真实的资金状况,骗取李某等23人的借款,并将其所借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李某等人损失6258150元。案发后,周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周某为了山庄的经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取他人钱财,在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小邹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令周某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评价

龚俊峰律师认为,周某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客观上无法归还的,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本判决警示所有的借款人,遵守法律,否则就会失去人身自由。也同时警告借款人,借钱记得及时还,否则,出借人不高兴,你就有可能蹲小号。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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