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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权依法到派出所查询人口登记信息 派出所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2017-05-12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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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享有调查权。但在落实上还存在着不统一、不一致的问题,比如到派出所查询常住人口的户籍信息和流动人口的户籍信息。有的派出所不给查询,有的派出所要求要到其户籍地查询,有的不能查询外地户籍的信息,比如婚姻登记信息,目前只能查询本市本区的,外地的需要到外地查询,比如,工商登记信息,各区县的只能到各区县查询,我们期待尽快建设完善大数据,落实完善律师的调查权。不让律师跑路,让数据多跑路。




2010年9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下发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了律师有权调取当事人的户口信息。


一、律师调取户籍信息所需要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和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律师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律师调取户籍信息无地域限制


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


三、查询的内容范围:


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可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内容。


四、信息的提供方式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1)口头告知(2)以纸质形式对外提供。



本规定的实施确实对于北京乃至外地的律师查询当事人的户籍信息,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但存在的不足是不能查询全国范围内的当事人户籍信息。希望北京市公安局在修正规定的时候能够加以完善。



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内容明确了全国当事人的户籍信息查询规定。律师的调查申请受理后,被查询人常住户口现登记在外省的,查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等信息系统查询;登记在我省的,应当通过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律师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查询单位除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外,还应当查阅被查询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档案等材料。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本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龚俊峰律师认为,随着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完善大数据,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是一项惠民政策,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减少或杜绝了其他社会人员贩卖个人信息。尽快推进派出所、民政局、工商局全国异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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