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分享正能量 引导维权新时代--法律实务讲座
2017年5月12日,龚俊峰律师通过《法律实务讲座》发布了一篇《找不到被告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在这里,我在重申一下:部分法院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不给立案,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和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如果你也遇到此类问题,龚俊峰律师建议你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立案,如果法院不给立案,请求法院出具不予立案的证明。
如果还是行不通,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同时,龚俊峰律师也告诫当事人,立案的时候如果法官不问,尽量不要说和立案法官说案情,或者说被告的下落,因为立案法官不负责审理,有时候就是徒增烦恼。
此前,我也接到当事人咨询,案件倒是立上了,但找不到被告,让当事人开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否则法院让撤诉,或者直接驳回。今天,我发了这篇文章,有一位同仁也遇到这样的问题,在被告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还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都有的情况下,法院出具了裁定书驳回了原告起诉。龚俊峰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 )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条明确了采用公告送达的条件,一是,开具下落不明的证明,二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都无法送达的。因此,开具下落不明的证明只是一个条件之一。龚俊峰律师认为,开具下落不明的证明这个条件在法律实务中,基本上就是一个摆设,很难开。99.9%的公告送达都是采用的第二种方式办理的公告送达。
因此,在原告提交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址时,法院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规定的方式之一办理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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