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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时提供了被告住址,法院无法送达让撤诉怎么办?

2017-06-04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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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陆续有各地方的当事人咨询,法院让当事人开下落不明的证明,否则要求当事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看到这样的情况,龚俊峰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管你是因为案件多压力大,还是其他原因,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启动案件。



只要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给予立案。立案后如果无法送达,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采用公告送达有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一 、提供下落不明的证明;二、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因此,某些法院只要要求当事人开下落不明的证明才公告送达的做法是错误,无法提供时,法院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也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显然某些法院采用让当事人撤诉的方式结案,是不正确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如果你遇到这样的问题一定不要撤诉,而要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促使案件顺利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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