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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醒醒吧!

2017-06-16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传播分享正能量 引导维权新时代--法律实务讲座


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失信期限2年的规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案件的执行。在本规定出台之后,一些债权人感到失望,认为当事人只要挺过两年,就没事了,是个误区。本期《法律实务讲座》龚俊峰律师给你娓娓道来,认真看吧!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具体如下: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也就是如果存在以上这五种情形之一,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为两年,但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因此,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



失信期两年的规定解除后,但限制高消费仍然不取消,依然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购买非经营性车辆、买房、贷款等高消费行为。其实,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仍然较为严厉。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要正确理解本规定。积极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对于已经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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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失信信息有利于当事人积极的挣钱还债,给老赖一个机会;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但现在的“老赖”有相当一部分是确实有钱有财产,就是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导致申请人(债权人)埋怨执行不力。进一步压缩老赖的生活空间,在当下,确实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和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越来越健全,欠别人钱迟早是要还的,别抱幻想了。警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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