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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一男借款不还,被判刑12年。

2017-08-03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每日早八点,法律实务讲座,与你不见不散!约不?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就有一些人,不把法律放在眼里,结果痛哭流涕,悔之晚矣!本期《法律实务讲座》龚俊峰律师为你讲解一男子虚构借款用途,被判刑的真实案例,请借钱不还的朋友认真思索,后果很严重吆!



被告人王某,男,37岁。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熟人介绍与被害人李某相识,在相互熟悉之后,王某自称其是某银行的信贷员,以借款用于银行贷款保证金垫资为由,向被害人李某借款,自2014年底至2016年底,李某在其家中通过网银向王某的银行账户分多次共转款240万元,后陆续偿还李某195万余元,王某将剩余的45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16年10月,王某还通过上述手段,向被害人张某借款20万元,后,偿还了张某1万余元,王某将剩余的19万余元也用于偿还了其个人债务。日前,经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龚俊峰律师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本案中被告人虚构身份信息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虚构借款用途使被告人无法归还借款,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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