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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压覆侵权纠纷案 矿业权典型案例(10/10篇)

2017-08-28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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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29日,云和县叶腊石矿取得叶腊石采矿权。2013年3月18日,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2013年4月26日,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将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工程线路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2014年8月20日,云和县叶腊石矿到案涉线路工程项目部反映,浙北-福州1000KV交流输电线路第5R67号桩及第5R66-5R68号桩之间的电线跨越其矿区。经核实,该输电线路路径确与云和县叶蜡石矿矿区范围存在冲突。2014年12月26日,浙北-福州案涉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正式投运。云和县叶腊石矿以其不能正常爆破采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立即拆除建立在其采矿区域内的输电线路。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核准批复、依法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投资巨大且已竣工并正式投入运营,如拆除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对云和县叶腊石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云和县叶腊石矿如认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架设电线给其造成损失,可另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即使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建设支桩和架设电线的行为构成对云和县叶腊石矿采矿权的妨害,但考虑到案涉工程在满足福建与浙江联网送电需要及提高华东电网供电可靠性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且该工程投资巨大并已正式投入运营,如拆除,必将对浙江省电力供应造成重大影响,电力供应不仅涉及到叶腊石矿的经济利益,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须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矿床压覆人未经审批评估、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法定程序,在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压覆矿产资源,侵害了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就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应综合考虑输电线路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关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投资巨大并已投入运营等因素,不宜径行判令拆除。在矿业权人仅请求排除妨碍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以充分释明,告知其可另行主张适当的责任方式,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国家产业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点评专家】陈德敏,重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点评意见】


本案的一审判决以案涉采矿工程项目不能干扰福建与浙江联网送电需要和不能影响华东电网正常发挥供电可靠性作用为由,不支持云和县叶腊石矿的拆除建立在其采矿区内输电线路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协商或者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二审依法维持一审判决。本案有两点指导意义:一是司法裁判中整体与局部的利益衡量问题,针对所涉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已正式投入运营的既成事实,司法裁判考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叶腊石矿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一审和二审都依法保障整体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二是司法裁判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一审法院并未直接依原告请求以拆除建立在其采矿区内的输电线路作为责任承担方式,而是通过法官释明告知当事人可另行主张适当的责任方式。这种处理方式是利益衡量的结果,既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也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提供可能。


协调好整体公共利益和局部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公正司法的关键,为公共利益规制个体利益合理边界是必不可少的。裁判中法官的释明权就是对当事人应有权益进行司法救济的方式之一,有利于促进诉讼审理的公正和效益的最大化,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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