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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胜诉后,发现被告已将房产赠与女儿咋办?

2017-09-17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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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一)王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王大王二系二人所生之女。2016年10月20日,王某张某某将属于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太湖县晋熙镇北正街的房屋签订赠与合同,赠与女儿王大王二所有,同时在太湖县公证处进行了赠与合同公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6年11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此案经法院判决,王某应偿还吴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吴某以王某张某某无偿赠与财产的行为已造成对其债权的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王某张某某的上述赠与房产的行为。

(二)王某与严某、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另案审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严某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王某借款95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严某、朋某所有的坐落于太湖县晋熙镇晋湖村的自建房屋一幢,已被法院查封,该案尚在执行中。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王某欠吴某借款35万元,已经生效判决确定,债权客观存在。2016年10月王某张某某夫妻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无偿赠予女儿,该行为对吴某债权造成损害。虽然王某对外享有95万元债权,但该债权能否实现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吴某诉请撤销王某张某某与女儿之间赠与房屋行为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两女儿之间赠与房屋的行为。

03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已经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因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3、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这类债权主要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一定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此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如债权人在上述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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