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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转移唯一房产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7-12-15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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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郝某是残疾人,父母早已过世,其患有严重风湿病,近年又作了股骨头置换等手术,生活勉强自理,在养老院休养期间结识了梁某。出于对梁某信任,向其出借8.5万元钱款,后梁某迟迟未予归还并不知所踪。郝某提起诉讼,经公告送达,法院缺席判决梁某承担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郝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因无法联系上梁某,次日通过司法专邮向梁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大黑乡某村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5月底,经多方查找,终于联系上梁某,梁某电话中答复会尽快联系郝某协商解决。但梁某并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9月,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时,得知梁某已于8月8日将自己名下唯一房产出售且房款已转移。9月22日,执行法官将梁某传唤到本院,对其严正警告,但梁某依然百般抵赖,拒不给付,法官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

由于申请执行人情况较为特殊,被执行人明显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且转移财产,对申请人生活造成进一步影响,并间接影响到申请人身体治疗进程,性质较为恶劣。综合以上情况,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9月27日,本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并提起公诉。9月29日、9月30日,梁某将欠款全部缴纳。经审理,梁某于11月28日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该案系我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显然具备履行能力,明知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却心存侥幸,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拒绝、阻碍执行,且转移财产试图逃避执行。对法官的多次严正告知置若罔闻,对申请人的实际困难置之不理,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才迫于压力履行,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执行秩序,也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在当前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为实现判决内容,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严厉打击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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