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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定已明确:小区车位归业主所有!

2017-12-27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传播分享正能量 引导维权新时代--法律实务讲座


一直以来,小区车库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存在争议,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这起小区车位之争的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最高院认为,车库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本期《法律实务讲座》龚俊峰律师为你以案释法,拨开云雾见光明。


(配图来源网络与文无关)

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重庆市九龙坡区帝景豪苑小区的建设单位。2007年1月,重庆市规划局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原则同意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送的帝景豪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其中,停车位地上393个,地下243个,共计63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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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7日,因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将部分车位出租,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张贴通告,内容为:“各位业主:近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张贴了租售小区地面和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通知。对此,我们郑重声明,此事未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我们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用地设立的,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无权擅自出租或出售。”


双方协商未果。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地上停车位393个(每个停车位价值3万元,共计1179万元)的权属归其所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帝景豪苑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因此,该案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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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意味着原告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败诉了,393个车位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但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493个车位归上诉人所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意味着二审上诉人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败诉了,且是终审判决。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是不死心,于是本案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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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8月作出裁定,驳回了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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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该案所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即使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而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经验收合格,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且绿化是否超过规划面积对认定停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场地没有必然联系。故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案涉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缺乏事实依据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龚俊峰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本案中,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地上车库,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绿化开发的停车位且该案所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一二判决并无不当。因此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物业公司无权出售、出租或附赠。同样的道理,如果你所在的社区也有利用地上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一定不要租赁和买卖。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没有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及时成立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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