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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号起,债权人,你的案件可能需重审!没起诉的人赶紧看还不晚。

2018-01-18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传播分享正能量 引导维权新时代--法律实务讲座


昨天最高法的一篇司法解释刷爆朋友圈,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当下被负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无论对于债权人还是对于被负债的另一方债务人,都是有警示意义的。婚姻关系到千家万户,利益牵涉其中,有利益必然会出现恶意损害另一方利益的事情,懂点法,真的很必要。本期《法律实务讲座》龚俊峰律师用老百姓的语言分别站在不同角度分析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分享点赞,谢谢!



我们先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文件: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法律的规定不能仅仅从字面理解,还需结合解释的背景、立法的原意、目的等把握。站的立场不同,要注意的事项也不同,因此,就需要把握内涵,为我所用。


从债权人的角度如何防范风险:


1、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以共签为原则,什么是共签,就是共同签名。一般情况下的签名就意味着系夫妻共同借款,也就是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了,依然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就要求债权人对外借款的时候,一定最好要借款方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否则,难以支持为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借款的时候,系夫妻一人借款,债权人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工具,确认借款一方的配偶,是否承认追认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果事后追认的行为成立,则夫妻仍然需要承担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借钱的时候,只有一方签字,但借钱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种情形,依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需要证明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一般这样的借贷都是小额的,履行的是家事代理权。


4、如果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张夫妻共同偿还,法律不予支持为原则,但需要证明三点之一,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定要注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举个例子:比如虽然一方借款,但用于夫妻翻建房屋或购买房屋,比如一方借款用于企业经营,比如双方一致同意的借款。债权人都可以起诉夫妻二人,此时,这个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无论对于是否超出日常消费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都应当及时的通过电话录音、微信、短信等确认是否是日常消费需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是否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能够确认,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债权人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不能举证,则不被支持。


6、值得胜诉债权人注意的是,你的案件有可能要再审。因为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施行,对该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最高法明确了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下期《法律实务讲座》从债务人(被负债人)的角度如何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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