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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了!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劝阻者不承担责任。

2018-01-24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传播分享正能量 引导维权新时代--法律实务讲座


只有正能量,才能构建和谐的社会,对于不遵守规则的人,有时候就是作茧自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严重的可能丢掉小命。唯有遵守规则,方能天下太平



一度闹得纷纷扬扬的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一审判决劝烟者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意味着劝烟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网友疑问了:“电梯吸烟、公交吸烟劝阻类似这样的事件以后还要不要做?看到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还需不需去“多事”?”;“呵呵,这种事情多了就不要怪别人冷漠以待。我以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次家属要40万,法院判陪1.5万,我觉得医生做的没错,死者家属过了,陪你一点钱就不错了,还当真是那老人死换钱呀!太不该了,医生好人”,“第一,老人在电梯内抽烟肯定不对。第二,家属说对其有剌激,按民事"谁举控、谁举证"原则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反告其诬陷。第三,决不能让无理的人得意,否则以后有大批挂"我有心脏病"牌子犯罪也没人制止。”明知电梯抽烟不对,任然在抽。人家提醒后可能觉得自己面子过不去,跟人家吵。然后把自己气死了。一审就不该判医生给1.5万。应该判老人在公共场所吸烟罚款并由老人子女给医生道歉,缓解给医生带来的惊吓。一下去派出所20多人这是要去恐吓医生吧!“如果讲公平,医生一分钱也不要赔才公平,看见不文明行为当场指出来,怎么错了,这样的判决,以后老流氓越来越多”。



一审判决后,劝烟者未上诉,但原告对此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又驳回了其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上诉人自己承担。意味着劝烟者无需承担责任。评论区亮了,“正义的行为就要得到表彰,正能量才能更好的传播下去。[赞]”,“为二审点赞”,“郑州中院正能量!”,“中院判决符合公序良俗,支持支持。”,“这是2018年第一个公平!”,“终于不和稀泥了。[抠鼻]”



本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龚俊峰律师认为,热点案件具有社会教育意义,能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正能量。本案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审法官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办事,又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努力实现执法司法行为最优、执法司法效果最佳。二审积极主动向当事人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做到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既解开了“法结”,又解开了“心结”,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规则必须遵守,否则需要付出代价,比如高铁堵车门事件,比如排队打架事件,比如....。



司法裁判不能和稀泥。一次严谨的判决,胜过百次法律宣传,个案判决对社会风气和个人行为选择具有指引作用。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法院应依法支持保护。那些替高铁堵车门发声的人犹如破坏规则之人,听到你们的声音,我会想到,不作死就不会死,且不明是非,企图通融规则,必将被规则干掉。另外一宗热点案件: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案件,也很快就会有结果,《法律实务讲座》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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