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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与司机有关的11种犯罪行为 分享周知

2015-10-26 法律实务讲座

今年11月1日起, 《刑罚修正案(九)》将正式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修改与司机息息相关,有11种违法将构成犯罪!

  一、危险驾驶罪增加两种情形,共6种违法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客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要注意,而且老板也脱不了关系。也就是说,以下6种违法将构成犯罪:

1、校车严重超员的;

2、校车严重超速的;

3、旅客运输严重超员的;

4、旅客运输严重超速的;

5、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车主、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

6、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共3种违法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以下三种违法将构成犯罪:

1、伪造驾驶证的;

2、变造驾驶证的;

3、买卖驾驶证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共2种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以下两种违法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1、使用伪造驾驶证,情节严重的;

2、使用变造驾驶证,情节严重的。

  综上所述,这 11种违法从11月1日之后会构成犯罪:

  具体如下:

  1、校车严重超员的;

  2、校车严重超速的;

  3、旅客运输严重超员的;

  4、旅客运输严重超速的;

  5、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车主、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

  6、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7、伪造驾驶证的;

  8、变造驾驶证的;

  9、买卖驾驶证的;

  10、使用伪造驾驶证,情节严重的;

  11、使用变造驾驶证,情节严重的。


交警提醒

《刑罚修正案(八)》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除了交通肇事入刑外,增加了“醉驾入刑”和“飙车入刑”。

从《刑法修正案(九)》这11种违法来看,在此提醒各位司机及管理人员,以前违反以上法规可能只是罚款了事,11月1日之后可是构成犯罪,分分钟要判刑坐牢!奉劝各位驾驶员,交通违法无小事,违法入刑必严治。今昔侥幸图一时,明朝牢内悔一生!请各位驾驶员安全行车,且开且珍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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