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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透支,谁承担刑事责任?

2016-01-10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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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1年12月,刘某向慈溪某银行申领了一张双币信用卡,去年2月,刘某朋友范某向其借用该信用卡。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但范某仍持该信用卡疯狂消费,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万余元。其间,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制发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催讨,但范某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去年3月,范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了涉案的全部赃款。

  慈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持有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予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说法】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申领卡人,还可以包括实际使用人。如申领卡人和实际使用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且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论处;在申领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无法查明申领卡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只能对实际使用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本案中的范某,向他人借用信用卡,为实际使用人,但他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疯狂透支且拒绝归还,因而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郑凌燕) 慈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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