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到第二次 她的人生是这样转折的

2016-04-05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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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18日生育女儿怡萍,2003年8月18日生育女儿怡美,2004年11月24日生育儿子怡菁,双方在结婚前后经常为琐事争吵打骂且被告也存在家庭暴力,为此原告于2015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起诉离婚,后决定给对方一次机会,同年6月9日申请撤诉后,被告依然对原告猜忌,双方继续分居,互不来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 请求婚生女怡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婚生子怡萍、怡菁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探望两次。(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4)本案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本案系第二次起诉离婚,开庭前原告与被告协商过,被告同意离婚,也对孩子抚养权作出处理,开庭后被告同意离婚,但对5万元存款,被告只认可48000元,不同意分割给原告,庭审中同意支付1000元抚养费,后调解时不予认可,理由是原告对三个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应支付几个月的抚养费用。


        后法官进行分开调解,龚俊峰律师与当事人交换意见,一、对于5万元存款,如果被告说不存在,作为原告我们也不能提供线索,则法官不会给我们调查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五万元我们一分也拿不到;二、在被告抚养孩子期间,原告未抚养孩子需要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三、抚养费被告同意支付1000元,也是仁至义尽了,被告完全可以主张原告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与被告谈话后,被告比较激动,同时又给自己的姐姐打电话说调解的方案。进入调解后被告反悔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也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低限度给原告5000元。


        后与原告协商,原告认可方案,法院作出了调解书。本案圆满结案。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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