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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保健院摔伤致死 保健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6-04-14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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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陪年近八旬的老伴儿郑某到保健院做调理,不料期间郑某从按摩床上摔下,后被诊断为高位截瘫。两个月后,郑某死于呼吸衰竭。为此,杨某及其子将保健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健院对郑某摔下床应承担全部责任,对其最终死亡承担80%的责任。判决后保健院不服,上诉至一中院。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2014年8月5日,79岁的杨某陪同78岁高龄的老伴郑某到老小小孩公司进行经络调理,当时,等在门外的他却被告知老伴摔伤了。郑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因伤势较重,次日转院并接受手术,诊断结果为颈椎骨折、骨髓损伤、高位截瘫并伴有四肢无自主活动、无自主呼吸、锁骨平面以下感觉丧失等情况。


  同年10月8日,郑某因颈髓损伤、呼吸衰竭、肺炎死亡。后杨某及其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老小小孩公司、老小小孩研究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各项证据判定,老小小孩研究院完全了解郑某有高血压、关节退行性病变等基础性疾病,因此,更应该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尽到更为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加之事发时仅有郑某及工作人员二人在场,仅以保健院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无法认定郑某摔下的具体时间和原因,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保健院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根据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时考虑被鉴定人为老年女性且存在骨质疏松、易骨折,故法院判决老小小孩公司、老小小孩研究院对郑某的最终死亡承担80%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老小小孩公司、老小小孩研究院赔偿杨某父子2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老小小孩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被告公司的上诉理由是,郑某之所以会摔下床应是其自己在床上活动不慎或者自行下床没有站稳等原因造成的,郑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应减轻老小小孩公司的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目前,此案仍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记者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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