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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级来袭,你是大律师吗

2016-06-15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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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0日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新执业的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可以研究探索分级出庭制度。”


2015年11月9、10日,广东省律师工作会议召开,会上律师代表们热议了广东试行律师分级制度的可能性。仅四天后,广州市律协主办的律师论坛上,曾多次参与法律起草工作的陈卫东教授透露,律师分级制度很可能将于明年推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16年2月17日发布的《司法部 法律服务更加优质高效》中:“2016年,司法行政机关将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推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要推动建立从优秀律师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要研究完善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扶持保障政策;推动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要探索建立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要推动修订律师法,将律师制度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


201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完善职业评价体系,健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


由此来看,2016年年底前,出台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可能性极高,怎么评价,怎么分级。根据之前的新闻报道来看,律师分级的设想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区分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提高律师在法庭上的业务表现;二是进一步对律师进行分级,特定级别的律师才有资格到特定层级的法院出庭。提议中的律师分级制度主要以执业年限为标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并相应设定执业范围的约束。早在1987年《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就将律师分为一、二、三、四级和律师助理。但这种律师职称评定早就搞不下去,毫无意义。最终还是有市场来决定。

 

公众号flswjz又根据新闻报道的另一种方案来看:将律师分为初级律师、高级律师、大律师三级根据执业年限、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和职业伦理四项指标(权重上面可以有所区别),由全国律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各自区域内挑选由人大法律部门、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代表、法律学者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全国性的和省一级的律师等级评审委员会。大律师由全国律师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初级律师和高级律师由省级律师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大律师和高级律师的资格评审,可以考虑增加面试答辩的程序。


关于三级律师的划分标准,我们在《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来了,来看看怎么回事》的文章中附带公布的《三级律师评级标准》中介绍了这方面的规定:即


初级律师


实习律师期满,经过职业道德操守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初级律师资格,同时颁发《初级律师执业证》。


高级律师

1,职业道德考核合格;

2,工作实绩良好,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初级律师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初级律师4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初级律师3年以上。


大律师

1,职业道德考核合格;

2,工作实绩优秀,能够独立处理律师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具有高深的法律理论水平;

4,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担任高级律师9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高级律师8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高级律师7年以上。

   

龚俊峰律师认为即便实行分级制度,也应该缩短考核评价年限,从海南省的规定来看初级律师执业年限满三年且只能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美国的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执业年限也仅定为三年,主要依靠同行评价进行遴选。而从《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来了,来看看怎么回事》的文章中看到高级律师需要五年的时间,是否时间过长。而在设置出庭时,建议只能让高级律师、大律师出庭发言,不允许律师助手发言,以免我们这些高级律师、大律师光接案不做案件,坐收渔利、搞垄断。因此,我们在搞律师分级制度时,也要考虑这些问题,执业年限越高并不意味着执业水平就越高,因此在设定执业年限时,要听取广大律师同仁的意见建议。


从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讲话来看,是要对新执业的律师实行分级制度,尤其是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很可能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以及自愿认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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