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哪份为准——敬请收听马鞍山市司法局 马鞍山市广播电视台《马律师说法》 2017-7-4
周四黄金档FM105.1
下午4:00-5:00
《马律师说法》
主题
多份遗嘱哪份为准
您知道什么是遗嘱吗?
遗嘱有多少种形式?
当出现多份遗嘱时哪份为准?
本期节目为你一一解开谜团!
敬请锁定FM105.1马鞍山综合广播
7月6日下午4:00-5:00
《马律师说法》节目
本期节目案例
张某与杨某婚后,他们的居住地进行征迁,由此享受征迁政策。2011年9月张某自书遗嘱一份,并在公正处进行公正,内容如下:“一、我去世后,若征迁安置房尚未购买,那么我所拥有的征迁安置权益遗赠给我的弟弟张某某的孙女张小某,并且只作为张小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人无权干涉。二、我去世后,若征迁安置房已购买,那么我所拥有的征迁房的份额遗赠给我的弟弟张某某的孙女张小某,并且只作为张小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人无权干涉。”
2012年7月,张某再次到同一公正处立遗嘱并进行公正,内容如下:“我去世后,我所拥有的一切合法财产(包括住房、现金、存款、财产权益等等)全部由我的妻子杨某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2013年张某与杨某获得政府安置房屋一套。2014年6月张某与杨某将安置房产权变更为杨某的女儿邰某。2015年8月2日张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杨某、邰某等人办理张某的后事。
2015年10月,张小某为原告起诉被告杨某,依据2011年9月3日的自书遗嘱和2011年12月30日公正遗嘱,由于遗嘱中所涉的房已变更在他人名下,于是张小某要求被告杨某支付案涉房屋折价款160000元。经法院审理并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为何会做出这样的判决?
在出现多份遗嘱时哪份为准?
直播节目中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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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七子律师
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系马鞍山市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马鞍山市妇女联合会“七五”普法宣讲团成员。执业领域:民商事法律纠纷、建筑工程法律纠纷、婚姻家庭法律纠纷、刑事辩护与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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