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范围
(一)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凡在广西境内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 46 28986 46 13305 0 0 7788 0 0:00:03 0:00:01 0:00:02 7785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137号文规定报批;除137号文规定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参照137号文明确的补偿范围协商解决补偿事宜。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监管办法或措施,加强监管、协调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评审
(四)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依据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文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建设项目用地及评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及开采情况(附件1)。查询结果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可作为办理用地手续的材料。
(五)经调查,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并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4,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按137号文附件要求编制。
评估范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要求确定,并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六)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后,送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经对评估报告初审后,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报告提交单位自报告通过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修改,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收到报告修改稿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对评审结论负责。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参加评审。
(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结论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前,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及评估范围、所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均无变化”书面意见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有效期顺延一年。除此之外建设单位应重新评估并提交评审。
(八)各市、县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或经批准的各类园区范围,统一组织开展调查,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经批准并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的,不须再办理单个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三、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批要求
(九)建设单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立项文件;
2. 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
3.经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4.建设项目范围内有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的,提交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有关协议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书;
5.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和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加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后管理
(十)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十二)经批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业权人按照137号文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在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完成补偿后,按照发证权限为相关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压覆矿产资源,尤其是所涉及矿业权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协调机制
(十三)建设项目在选址论证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核实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的,在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过程中,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又依法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主动介入组织调解,协调督促双方达成协议并严格履行;对无法达成协议的,要及时建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引导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补偿事宜。
(十四)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阶段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与协调工作,按照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要求办理,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县不得供地。
(十五)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单位须将评审报告及评审意见书书面送达给矿业权、矿产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矿业权人,并参照137号文明确的补偿范围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内容应包括:
1.矿业权人同意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并承诺及时申办探矿权或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和违约责任;
2.建设单位补偿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具体内容并督促矿业权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和违约责任;
3.双方因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承担的相应安全责任。
六、其他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3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