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厅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大家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政策理解,现就本《通知》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主要特点逐一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土资源部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先后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并依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3号),既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也切实保护及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有效保障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批和审批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推进时间过长,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时间与压矿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时间不对应,造成与矿业权勘查开发现状不符;一些项目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由于未能及时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无法完成建设项目压矿审批,导致建设项目难以推进等情况。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阶段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要求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的协调责任。桂国土资发〔2013〕23号文扩大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范围,有必要区分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管理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已取消了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对地质勘查资质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优化我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建设项目推进,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简化程序和材料要求的原则,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压矿审批范围。依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严格限定审批范围为重要矿产资源,即明确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种矿种;对于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再进行审批。但明确了压覆非重要矿产的监管要求。既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也提高行政效能,也利于加强矿产资源保护。
(二)规范了压矿调查、评估、评审程序。一是统一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的格式。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压矿调查时,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建设项目安全要求确定评估范围,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压覆范围内矿产资源情况。二是取消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对资质的要求。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评估报告,只要其提交的评估报告符合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的,即可送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减少了报告编制中间环节,也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三是明确报告审查及修改时限和各单位的职责,以解决以往存在的报告通过评审后,报告修改时间、专家复核时间和评审意见出具时间过长的问题,利于提高效率,为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提交更优质的服务。
(三)明确压矿报告评审结论有效时限。鉴于建设项目实施周期长,存在压矿评估报告结论与用地报批时间相差远、与矿业权现状不符的情况,《通知》对压矿报告评审结论做出了有效期为一年的规定。同时,为做好服务工作,不增加企业负担,《通知》还规定了压矿报告评审结论有效期顺延的做法,即逾期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及评估范围、所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均无变化”书面意见的,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有效期可顺延一年。
(四)鼓励开展整体压矿评估。目前位于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或工业园区内的单独选址项目,都单独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影响了建设用地报批进度。对此,鼓励各市县组织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或各类园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和压矿登记,通过整体评估报批后,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需再办理单个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可有效降低企业经济负担,缩短用地报批组卷时间,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五)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批要求。在简化明确报批材料要求的基础上,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因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导致建设项目难以推进的问题,《通知》依据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提出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书,也可办理压矿审批。既有利于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也利于加快项目用地报批。
(六)加强压覆矿产资源批后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经批准压覆矿产资源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及矿业权人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一是明确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有限期为45个工作日,并须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二是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新设矿业权。三是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业权人要根据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相关要求,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
(七)建立压矿补偿协调新机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难点是压矿补偿,一些项目因补偿分歧意见大,数年无法完成压矿审批所需材料。《通知》提出了“自主协商—政府协调—司法解决”的压矿补偿新机制。
(八)以往规范文件处理情况。本通知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3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通知》的改革新举措
(一)取消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不再进行审批。其中涉及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参照137号文明确的补偿范围协商解决补偿事宜。建设项目经查询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可作为办理用地手续的材料,减少了建设单位办理报批的申报成本。
(二)改革城市(镇)建设用地及园区整体压矿登记管理。市、县开展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或经批准的各类园区范围整体评估的,经批准后,不再办理压矿预登记,而是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登记后,整体评估范围内建设项目不需再办理单个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有效降低建设项目申报成本,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三)优化了压矿评估报告送审流程。《通知》出台前,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压覆矿业权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签订的意向性补偿协议,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线性工程,因线路长、面积大、压覆矿业权多,签订意向性协议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及经济成本,且与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需提供补偿协议工作有重复。为加快建设项目进度,降低企业的申报成本,建设单位可先提交压矿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须将评审报告及评审意见书书面送达给矿业权、矿产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矿业权人。
(四)取消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资质的要求。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勘查资质的单位调查、编制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