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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加强农房审批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农房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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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切实履行农房审批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要扛起主导责任,组建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组织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能接转、业务衔接、审批授权、指导培训等工作,保障农房审批管理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农房审批管理职责,加强乡镇服务中心的管理,充实人员力量,理顺内部工作机制,确保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开展农房审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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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快农房审批管理授权交接。


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尽快承接起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能。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有关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用地标准等事项以及涉及农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核发等工作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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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乡镇服务中心建设。


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服务中心建设,落实农房审批承办人员,定人定岗定责。各县人民政府要打造1个乡镇服务中心示范点,梳理和规范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程序,编制办事指南并上墙公布,为本县以点带面加强乡镇服务中心建设提供示范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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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全面推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统筹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批次用地每半年一次性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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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加强农房审批管理宣传培训。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普法宣传,营造村民自觉依法申请宅基地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农房审批管理业务培训力度,全区各级今年内要举办2轮以上培训,实现人员全覆盖、业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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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加强农房审批管理经费保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经费保障,将农房报批报建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负担,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房报批报建过程中涉及的图纸设计、地质勘查、测量服务,可由各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网站

作者:李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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