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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实习生…4月1日起,这8类特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佛山人社 2021-11-02


4月1日起

这8类特定从业人员有工伤保障啦!


3月23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宣传解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新政将为广东省“乡村振兴”战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重大工程提供有力支持保障。



8类特定人员纳入范围

包括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丘益康介绍,佛山市自1992年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各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已依法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佛山市2020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335.9万人,占全省比例约9%。


超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非劳动关系人员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但是其工伤保障需求较为迫切,因此广东省出台《办法》创新解决该问题。


《办法》所纳入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的“特定人员”主要包括:


01

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

02

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03

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04

单位见习人员


05

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06

村(社区)两委人员


07

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

08

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





低缴费、高保障


根据《办法》,如按照缴费基数下限和平均费率计算,当前人月均缴费约6.5元;如发生因工死亡的,当前一次性工亡待遇约90万元,另外还有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为缴费工资的30%比例,合计不超过100%),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低缴费、高保障”和“化解大风险”的制度优势。




从业单位可自愿选择为

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实行“五险统征”的参保模式。鉴于单位从业的超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特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上述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并未要求“五险统征”,从业单位可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设定灵活的工伤保险

单项参保和缴费方式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其缴费费率按照其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特定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劳动关系人员依法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




参保的特定从业人员可按规定

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办法》规定,已参保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为参保人员提供了稳定保障。





明晰从业单位与特定从业人员

之间的待遇权利义务关系


超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两者。为解决这个双方待遇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办法》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为此,《办法》也鼓励从业单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从业人员再购买一定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更好地增强保障、化解风险。




参保后每月要交多少钱?参保手续如何办理?实习生应由用人单位还是学校参保?通气会上,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陆诚敏针对热点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01





Q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能否按该《办法》仅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A

《办法》明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02





Q

如果八类特定人员在多个单位从业的,怎样参保?

A

从业人员在多个单位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同一个月度内从业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各单位均可为其缴纳该月度工伤保险费


如张三白天有一份固定工作,已经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晚上再在外卖平台接单送外卖,是允许其既在白天上班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五险统参,然后再在外卖平台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03





Q

请问从业单位为八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参保手续如何办?

A

从业单位根据属地原则,向从业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告知其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


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即将开发完毕,后续税务部门会有相关办理指南。


04





Q

从业单位为八类特定人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的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A

从业单位根据八类特定从业人员的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缴费下限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费率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根据省统计部门数据,今年6月30日前的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4053.6元至20268元,7月1日起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举例:按照4053.6为工资基数计算,乘以平均费率0.2%=8.1元/月/人。


05





Q

按照《办法》参加单项工伤保险后,特定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具体有哪些?

A

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包括工伤医疗待遇,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100%报销、住院伙食补助50元/天,安装辅助器具、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如发生因工死亡的,当前一次性工亡待遇约90万元,另外还有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为缴费工资的30%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06





Q

实习学生是由所属学校为其参保还是实习单位为其参保?

A

对于实习学生,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派往外省实习且当地未实施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07





Q

八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最快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

《办法》明确,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未按规定缴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费次日起生效;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实行补申报、补缴费或者退费。


08





Q

八类特定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时,与有劳动关系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提交资料及认定条件一样吗?

A

不一样。


人社部门在受理八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保缴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材料,未参保的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则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其中,要求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09





Q

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按照《办法》参加了单项工伤保险,若在工作中受伤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可以同时享受养老金待遇和伤残津贴两项待遇吗?若在工作中死亡,可以同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两项待遇吗?

A

不可以。


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进行衔接。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


10





Q

八类特定从业人员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医疗救治待遇怎么保障?

A

对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11





Q

如何消除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可能被认为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顾虑?

A

《办法》明确从业单位按规定自愿选择为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若从业单位违反承诺为劳动关系人员单项参加了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了工伤,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办法》适用人员的,从业单位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即应依法承担五至六级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费用。


12





Q

怎么杜绝单位或从业人员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

A

《办法》明确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或者经办机构多发待遇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骗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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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人社局

编辑:佛山新闻网郭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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