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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老板不肯停工?把这份《条例》给他看看


下面为大家播报一则好消息:

3月28日,广东出台了

我国第一部防汛防旱防风地方法规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划!重!点!

台风、暴雨期间

不按规定停工、停课的或将受处罚!



也就是说

以后恶劣天气老板要求正常上班

你可以光明正大地say no了

赶紧收好这份解读!

▼▼

防风工作有法可依



《条例》第八条规定:广东汛期一般为每年四月中旬至十月中旬。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根据雨情、水情,结合防汛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布每年全省汛期起止日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汛期或者延后结束汛期。


应急响应分为三类四个级别



《条例》第二十九条确立了对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分类分级应急响应制度: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旱、防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纳入“联合值守”机制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值守机制,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期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进行联合值守。


劳动合同可对灾害时停工薪酬做出约定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课期间宣布停课的学校或者上班时间宣布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寄宿、在岗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学校、单位的学生、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避难场所或者措施。


单位和雇主在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时,可以对上述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期间的权利义务、薪酬福利等作出相应约定。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这部《条例》的每一条规定

都与你我的生活息息相关

如您想了解更多

▼▼

请点击文末“阅读全文”,查看完整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哦!






内容来源:深圳应急管理

编辑整理:光明应急管理

运营服务: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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