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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西藏“亮剑”!!全区公安机关全面 吹响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集结号 形成强大声势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公安厅宣传处 平安西藏 2021-07-02

聚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全面部署。

2月5日,我区召开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何文浩出席会议并讲话,全面部署我区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各项工作。


自治区副主席、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刘江同志就我区各级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全区各级公安机关抓紧成立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专项预案,迅速行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强化领导,做到强势开局、持续攻坚,确保各项部署要求落实落地、见到实效,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月8日,按照刘江副主席的指示精神,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普卫东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我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宣传发动有关工作。


2月9日,公安厅刑侦总队紧急印制了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藏汉双语)、公安厅《关于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藏汉双语),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各市地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专项斗争宣传发动和打击整治工作。


2月10—11日,按照公安厅的整体部署要求,各市地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亲临村(居)“两委”、街道社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广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宣传点,向人民群众详细解读《通告》内容,侧重对我区重点打击的二十一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投案自首期限、举报电话、举报地点等重点内容进行了宣讲。


公安机关再次重申

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3月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对于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注:

举报途径:前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聚路35号西藏公安厅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或者各市、地公安局、处刑侦支队进行举报,或拨打电话0891—12389进行举报。

重点在下面


我区重点打击的二十一种黑恶势力

违法犯罪行为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与达赖集团相互勾联,接受遥控指挥,参与实施分裂破坏活动的黑恶势力。

(三)以寺庙为靠山,利用宗教控制、蛊惑、煽动、挟持群众对抗党和政府,干预基层行政、司法、教育等事务的黑恶势力。

(四)与各类非法组织关系密切、相互勾结,向群众灌输“中间道路”“保护母语”等反动思想和狭隘民族主义思想的黑恶势力。

(五)打着经济、民生、环保、民俗、文化等旗号,表面充当群众所谓“代言人”,实际是达赖集团和境外敌对势力“代言人”的黑恶势力。

(六)非法募捐、集资、罚款,强制收取群众供奉,借机敛财,并向达赖集团提供资金的黑恶势力。

(七)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村官”等黑恶势力。

(八)采用欺骗、贿赂、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操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九)利用宗教、家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十)利用宗教、家族势力非法插手干预地界、草场、虫草、债务等民间矛盾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干预基层行政、司法的黑恶势力。

(十一)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等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抢占资源、垄断经营或强买强卖、拦路收费、强制雇用设备、人员,干扰工程建设的各类“沙霸”“车霸”“路霸”等黑恶势力。

(十三)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菜霸”“肉霸”等黑恶势力。

(十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五)以“套路贷”“校园贷”等各种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六)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七)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八)通过建立微信群、网络论坛等方式进行网上串联,并在网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九)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

(二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的。

(二十一)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等涉恶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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