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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二十禁”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解读

公安厅宣传处 平安西藏 2021-06-27



为保护全区网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网络通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关于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二十禁”的通告》,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违反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二十禁”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组织、指挥、策划、参与、煽动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挥、策划、参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组织、指挥、策划、参与、煽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符合《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组织、参与诈骗活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为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信息,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扬颠覆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信息,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搜集、制作、下载、存储、发布、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暴力恐怖信息,符合《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网络通信工具资助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技术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以帮助恐怖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编造、散布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信息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网络通信工具通过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规定的,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接收境内外组织、机构、个人资助,以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的违法犯罪追究法律责任,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成立非法金融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利用网络通信工具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向他人出售、提供或者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实施黑客攻击破坏,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的,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实施盗窃、诈骗、贩卖毒品犯罪的,以盗窃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或者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利用网络通信工具诱骗公民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以引诱、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加入非法群组,但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予以教育训诫,责令退出非法群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以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攻击、破坏网络通信公共设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拉萨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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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刘建伟

校对:陈   强

编辑:张麒麟

投稿邮箱:paxzweixi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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