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研究20年回首 | 星野英一: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编者按
2017年《民法总则》颁行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人格权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编纂民法典,首先在于“编”,即以现实主义的编纂思路为指导,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总结现行立法经验、司法实践以及学理研究,对现行民事单行法进行深度整合,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民法典的编纂也非“闭门造车”,而是要借鉴比较法中合理的、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则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创新,实现本土实际与国际视野的有机结合。与此同时,民法典的编纂需要折射时代特征,顺应社会演进,即充分意识到法治现代化面临的各种挑战和问题,为科技时代的新问题新情况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制度供给。
民法典编纂的研究历经二十余年,2020年,我们将正式迈入民法典的时代。值此民法典即将通过之际,本公众号推送《人大法律评论》2003年卷关于中国民法典体系研究的主题研讨,以回顾专家学者对民法典编纂的思考,回望法律人的初心。
本次推送日本学者星野英一教授的《民法典的体系问题》一文。该文重点探讨了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和方法。文章基于域外的编纂经验和中国的历史现实,既扼要检讨了民法典编纂的编别体例等一般性问题,又分别讨论了人格权是否应当独立成编等若干具体性问题。
后续将继续推送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教授、赖川信久教授、国谷知史教授、藤冈康宏教授、小口彦太教授的文章。这些论文亦各有侧重,分别就民法典编纂的物权、债权、人格权中的相关重大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和比较法观察。
往期回顾
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作者
[日]星野英一
日本学士院会员,东京大学名誉教授。
译者
丁相顺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校对者
王轶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人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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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人大法律评论》2003年卷(总第5辑)。因字数限制,原文注释省略,如有需要请知网下载全文浏览。
一、
一般性问题
(一)关于民法典编纂方法的法国式(法学阶梯式)和德国式(潘德克顿体系)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二者当然各有所长、各有所短。
2.二者都是历史的产物,是基于各自学术传统形成的独特产物,不能认为所有的内容都具有普遍性。
3.二者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性。法国式的人、物、行为编,德国将其放在总则编中。德国式的总则编是按照人、物、法律行为这样的顺序分章的。德国式法典编纂的特色体现为: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并以此为基础)设置了物权和债权编;在各编、章、节中规定总则;吸收了潘德克顿法学的成果,采纳了诸如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物权行为无因性等最新概念和制度。
4.具体对二者加以观察的话,法国式编纂体例的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含内容过多,过于冗长。德国式编纂体系中,虽然名为“总则”,但是实际上一方面包含了分则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总则编中的公益法人);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包含着许多内容不适用于亲属编、(因此)很难说是总则的内容。还有,即使采取德国编纂方式,各个制度放在哪一编中也是不同的(例如,德国将时效分别规定在债权、物权编中;日本则采法国法方式,一律规定在总则中)。
5.总之,从方便的角度来对各个制度的位置和编别方式加以取舍是不可避免的。此外,从法典的美学角度进行考虑也是不可缺少的(各编的长短是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的。但是,契约编过长这一点则无法避免)。
6.德国民法典以后制定的民法典并没有完全按照德国式的编别体例,如瑞士民法及其债务法、意大利民法、荷兰民法等。但是,物权编与债权编分别编纂这一点几乎是相同的。也就是说,物权、债权两编分别编纂并不意味着与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有着必然的联系。
(二)考虑民法典体系的基本立场
1.即使从法国法、德国法的实例来看,在编别体例中最好也要体现出历史连续性。
2.另一方面,民法典是规制未来社会的,因此,编纂民法典必须面向21世纪,要对世界民法典的历史有所发展。
3.民法典是与社会基本结构有关,与市民的日常生活联系的法律,所以,无论对法律职业家来说,还是对于广大国民来说都应该是比较容易接近的。在此基础上,在当今国际交易和人员交流日益频繁的当代社会,也应该使外国人容易理解。为此,法典整体上应该是具有预见性的体系,需要有能够一目了然地理解有关的制度和规定的“概览性”内容。这就是编别、章、节的构建方法问题。还有,需要具有“透明性”,也就是法律用语、语句应该是简单、易读的。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将社会上由法律调整的相关问题予以整理。
4.考虑到上述内容的话,中国已有《大清民律草案》、台湾地区“民法”等所谓的德国式民法典的历史,以德国编纂方式为基础,吸收现行的各种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参考最新的民法典,在对相应的规定进行整理(排除重复的规定,将相同的规定加以排序)基础上,可以期望构建具有独创性的新民法编别体例。
二、
若干具体问题点
(一)总论
最新的民法典—柬埔寨民法典可以成为参考。该法典是由总则,人,物权,债务,各种契约、不法行为等,债务担保,亲属,继承8编组成。其特色是虽然以德国式的编别为基础,但在总则后面又设了人编,将债权总则和分则分开规定,设置了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担保编。
(二)个别的几个问题
1.人格权的独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重视人格权并使其独立成编的做法在世界民法史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对独立设置一编的批判中,也存在着一些不适当的议论。例如,有人认为具有将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时效规定适用于人格权的危险性。但是,同样的危险性也一样存在于亲属法上的权利,即夫妇和亲子之间的权利。但实际上可以与亲属法上的权利一样,将总则的这些规定解释为不适用于人格权方面。在这一点上,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设置“人”编,分为作为权利主体的人(自然人、法人)与人格权两章,或者分为自然人、人格权、法人三章,即使对于人格权编独立说来说,这难道不是一个能够接受的方式吗?(柬埔寨民法典草案的编别中,将人格权规定在第一章“自然人”的第二节,地位过低。)
2.合同编与侵权行为编分离的适当方法。
对于未来危险性日渐增大的个人安全保护制度,即使在民法中也是以侵权行为的形式存在的,这与新世纪的民法典是相适应的。但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归属编别就出现了问题。方便的一种做法是,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纳入侵权行为编(也有将无因管理放在代理中,将不当得利放在总则编的开头,或者放在无效、取消之后)。
3.债权总则编。
使之独立是否恰当?虽然债务的履行、不履行,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清偿、抵销等规定有可能放置在合同编中,但是,合同与侵权行为是债权发生的两大原因(要件),所以在两编中只是规定要件,而将效果一起规定在债权总则编中,这样容易理解,在理论上也是可能的;而且也会起到减少合同编条文数量的效果。
这时,可以比较研究一下基于合同与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的要件、效果。特别需要对如何安排作为效果的禁止、损害赔偿的内容(草案总则第一章,合同编第七章,侵权行为编第一、二章)加以整理(这种尝试在世界上还没有得到充分展开)。
4.同样,有必要对物权法上的共同所有关系(共有、合有)与债权法上的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包括法人在内的团体中包含的各种问题进行综合探讨。
例如,属于社团法人的物权和债权、债务,存在着规定的问题和没有规定的问题。这也是世界上的一个新尝试。
5.担保法独立构成一编的问题。考虑到中国现行法、日本旧民法、柬埔寨民法都是如此规定,如果在比较机能的共同性以后加以探讨的话,也可以成为一个选择。
6.进一步来说,也可以考虑在总则中只保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章)与民事权利(第五章),将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条件、期限规定在合同编中,按照德国式将时效放在物权编和债权编,将代理放在合同编或者人编,在总则中只是保留期间的规定,这也是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