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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动者离职后具有配合交接的法定义务

2018-04-18 河南工人日报

  【案例】

  2016年10月,小裘进入上海SDT贸易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业务助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1月底,因公司发生重大业务战略调整,经与小裘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小裘离职后,公司发现,小裘曾经使用的工作电脑有其设置的密码尚未解锁。公司多次联系小裘,并要求其告知工作电脑密码,移交电脑内的文件,但小裘答复道:“离职当日即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在移交电脑前,其删除了部分与私人有关的文件,而且公司从未禁止删除电脑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无任何约定,自己没有义务进行配合。”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协商,公司应对小裘进行经济补偿,但由于其未配合交接,公司也迟迟不把经济补偿金支付给小裘。不久后,公司为了获得电脑中相关的业务资料,只得委托一家专业的技术公司,对小裘的工作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并为此花费人民币1万元。在公司看来,这笔费用理应由小裘承担,于是将小裘告到了法院,要求小裘赔偿这1万元损失。小裘也在诉讼中提出了反诉,要求公司立即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在劳动者离职之后,是否还具有配合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义务?工作交接未完成,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

  一、劳动者应按用人单位制度或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不仅仅是提前告知就可解除劳动关系,还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离职交接制度或双方的约定来完成交接工作。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劳动者应当返还公司的财物以及相关经营资料,包括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数据及文件,以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来说,工作交接的内容包含很多方面:(1)公司各类文件,包括培训材料、规章制度、操作手册、各类宣传材料等;(2)工作记录资料,如电子版的工作日志、记事本等;(3)岗位涉及工作流程、关键控制点和注意事项;(4)目前工作的进展程度,包括未完成事项、待办事项的交接;(5)客户资料,主要包括销售客户、供应商、对外联系的部门及人员情况交接,尤其要注意客户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比如客户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6)固定资产及日常办公用品等实物,包括各类物品、钥匙等;(7)款项费用,员工应在离职前将经手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部。

  二、用人单位可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留二年备查。”此外,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换句话说,这里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劳动者不办妥离职手续,不完成交接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暂时不予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二是因劳动者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用人单位产生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劳动者相应的赔偿法律责任。在前文提及的案例中,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请,判决小裘赔偿相应的损失。

  此外,还需要提示的是,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管理时不能忽视工作交接的相关制度,尤其是离职时的交接,更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例如:(1)实物交接可直接交回给接手人,确保数量和质量无误;(2)电子版和纸质版文件可形成目录形式,确保账物相符后拷贝和移交给指定的人员;(3)交接清册上应当记载交接人、接交人以及监交人并签字确认,工作交接是作为员工离职、岗位调动和交接班工作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确保工作交接流程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作者:张佶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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