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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1年5月29日 被检测为删除。
在王振华作恶的体系性溃烂中,为检方抗诉找到一道光
9岁女孩受害,“13分钟的永夜”,1200万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嫖资”,轻判5年,这些数字,是对法治的践踏,是对文明的羞辱,是对伦理毁损,是对人性伤害。
检察院建议的刑期是4~5年,上级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情况下很少超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去判。
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 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王振华)的底线。
关于王振华的五年刑期问题,其实主要还是看本案有没有恶劣情节,也即造成女孩的伤情算不算恶劣情节,如果算的话就应该判五年以上,但检察院和法院认为不算,所以最高只能判五年。 所以争议就在这里。我今天看到华东政法大学李翔教授的分析,猥亵儿童罪中的“其他恶劣情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象”(不满12周岁等)、“后果”(造成被害人轻伤等)、手段(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性手段)等,行为人使用上述手段实施犯罪时,应当理解为“其他恶劣情节”。 我认为李翔教授的观点还是有道理的,这样的话,法院确实判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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