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26条全文来了!
重庆市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工作部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重庆市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实体经济纾困发展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大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力度
(一)增强信贷增长的稳定性。用好降准释放的长期资金,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提供充足流动性,引导辖区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
(二)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定向支持作用。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争取更多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推出支农再贷款乡村振兴贷、支小再贷款帮扶贷产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
(三)引导贷款利率稳中有降。优化存款管理,强化自律约束,维护好存款市场竞争秩序,降低银行负债成本。督促地方法人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鼓励金融机构实行更优惠的利率定价和服务收费。
二、加大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支持力度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更好满足小微企业用款需求。要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加快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五)加大乡村振兴重点领域融资支持力度。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创建支农再贷款示范基地。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春耕备耕、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主动对接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大对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购销、加工等环节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对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金融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积极做好重点农业产业链金融链长制试点工作。探索打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基地和“1+5+N”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港湾。继续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县等脱贫地区的政策倾斜,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
(六)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行业,人行重庆营管部与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清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根据融资需求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创新信用类、动产质押类信贷产品,持续加大支持力度。依托“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和金融服务港湾推广支小再贷款帮扶贷、支农再贷款乡村振兴贷专属产品,全力助企纾困发展。
(七)用好“长江渝融通”货币信贷大数据系统精准支持国民经济循环重点领域。人行重庆营管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等部门共同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围绕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煤炭等能源供应、绿色发展、物流航运、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建立融资对接清单,实施名单制融资需求对接,依托“长江渝融通”货币信贷大数据系统督促金融机构做好融资对接,并定期监测、反馈和通报。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名单内企业的支持力度,安排专人高效落实,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提供适合的金融政策和产品。要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合理满足煤炭安全生产建设、发电企业购买煤炭、煤炭储备等领域需求,保障电力煤炭等能源稳定供应。
(八)强化科技创新、制造业金融服务。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部署,落实好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梳理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企业名单,组织金融机构全面对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持续优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白名单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强链固链补链工程、工业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需求,加强融资支持。
(九)加大抓项目稳投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市级重大项目、共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大项目以及专项债项目等重点投资项目,加大对水利、交通、管网、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和第五代移动通信(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实现实物工作量。要合理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
(十)建立重点地区和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应急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应急机制,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居民、市场主体的金融供给水平。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金融机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对于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支持金融机构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
(十一)优化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要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服务。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十二)加强对重点消费领域和新市民群体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医疗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新型消费、绿色消费、县域农村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丰富汽车等大宗消费金融产品,满足合理消费资金需求。金融机构要围绕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丰富信贷产品供给,降低新市民融资成本,激发新市民创业就业活力。积极创新针对新市民消费、职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健康保险、养老保障、住房等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性。
三、提升金融服务供给水平
(十三)全面推进“1+5+N 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港湾”建设。在各区县的街道(商会)、社区、园区、商圈、市场等市场主体集中区域,持续开展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标准化建设,延伸首贷续贷中心触角,完善基层金融治理、政策宣传直达、信贷培育对接、综合金融服务和问题反馈解决等5大功能,与园区基层政府组织设立双向联络员,重点聚焦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市场主体,开展首贷户培植行动,主动进园入企宣传政策、融资对接、培育辅导,实现政策、资金、服务高效精准直达,将金融服务港湾打造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就近、就便获得金融服务的“便利店”。
(十四)发挥债券市场支持作用。大力推进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创新发展,搭建民营、制造业、科技创新等企业发债对接机制,加强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工作沟通,全力支持重点企业发债融资。用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机制等,稳步扩大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碳中和债、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乡村振兴票据等创新产品发行规模。
(十五)优化产业链融资环境。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按照《重庆市供应链金融创新规范发展工作方案》(渝银发〔2021〕105号文印发)有关要求,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债券、信贷等措施,为产业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方案。鼓励核心企业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高应收账款确权和融资效率;加大供应链票据运用力度,为供应链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十六)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与“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银担合作深度。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序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职调查,简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发挥好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作用,聚焦创业就业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适当降低融资成本。
四、保障基础金融服务通畅
(十七)优化征信服务。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对接征信平台有关的金融、政务、公用事业、商务等不同领域的涉企信用信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要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继续落实好受疫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做逾期记录报送的有关规定。畅通金融消费者线上咨询、投诉处理通道。
(十八)完善国库综合服务机制。建立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协同工作机制,畅通国库资金汇划渠道,保障疫情防控资金及时拨付到位,预算收支安全稳定运行。完善国库业务应急处置机制,根据疫情风险状况,积极探索无接触式业务办理和国库业务异地办理模式,确保国库服务不间断。落实新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支持政策,做好助企纾困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有效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准确、安全直达市场主体,促进提振市场信心。
(十九)提升支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督促银行、支付机构优化小微企业、流动就业群体银行账户服务。指导辖区各银行机构对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捐赠救助等类型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给予支持。督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支付服务降费政策措施。严格支付清算纪律,保障辖区大、小额支付系统等支付清算基础设施稳健运行。加强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业务管理和风险监测,畅通资金汇划渠道。大力推广电子支付方式,提升社会公众线上支付服务可获得性。强化应急演练,切实锻炼和提高全辖支付清算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确保辖区支付服务不中断。
五、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
(二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在风险可控基础上,支持银行将“材料多、环节多”的业务和“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破除规模导向,挖掘市场需求,吸纳优质中小银企参与试点,提升外汇服务中小市场主体水平。配合推进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相关工作,畅通银行结算渠道,完善市场采购贸易管理。支持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为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安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规范有序开展。推动银行提高办理经常项目“不常见、不好办”等复杂业务能力,提升银行真实性审核效率。
(二十一)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开展一次性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不再办理外债逐笔签约登记。进一步便利企业借用外债,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支持企业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注销、内保外贷注销、境外放款注销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熊猫债)资金管理,熊猫债发行主体境内关联企业可按实需原则借用相关熊猫债资金。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原则上应以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积极推广运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创新线上融资结算产品,提高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结算便捷性。加大对重庆出口信用保险外汇支撑作用,引导在渝保险机构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增信保障作用,做好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
(二十二)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深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将更多企业纳入便利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便利化试点企业覆盖面。支持银行和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鼓励银行提升电子化水平,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电子化单证等在线化、无纸化方式,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二十三)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及时响应外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汇率避险需求,进一步丰富外汇衍生品种类和服务,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推动更多企业“首办”突破。探索财政支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创新措施,完善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通过引入资金池、政策性担保等方式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为企业提供低成本汇率避险服务。加强汇率避险服务宣介,做好对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等重点主体的引导,加快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引导、推介企业参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企外汇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取更加优惠的价格、更加便捷的服务。
六、加强组织保障、政策宣传和监测通报
(二十四)压实主体责任。各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本行落实举措,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工作清单,确保各项政策高效、精准落地实施。要积极参与市、区(县)两级线上、线下各类政银企对接活动,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
(二十五)强化政策宣传。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金融支持政策、成效宣传。要持续进企业、入园区开展政策宣传,主动呼应市场主体合理诉求,介绍最新金融支持工具,做好政策普及,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微信公众号、制作生动活泼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向社会公众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人行重庆营管部积极梳理、总结辖区金融服务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宣传上报,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十六)强化督导通报。建立重点领域信贷支持的监测通报机制,各金融机构要按月反馈政策落实情况。人行重庆营管部定期通报督导各金融机构对重点领域和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