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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上)
昨日,公安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25号),新规定对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老规定则于同日废止。根据公安部经侦局负责人的介绍,新规定相较于老规定新增45条,修订35条,合并7条,删除2条。笔者对此作了对比,不过似乎有点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