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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奖励1200万元,花都又一利好政策公布!

  


近日,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办公室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区直各单位印发了《广州市花都区关于支持建筑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广州市花都区关于支持

建筑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绿色产业的推动作用,加快推进我区建筑企业绿色发展,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7〕154号)和《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花办发〔2017〕27号)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积极推动我区建筑企业绿色集聚发展,引进培育一批具有高等级行业资质、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骨干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力争到2020年将建筑行业培育壮大为我区支柱产业。


第二条  本意见支持的建筑企业是指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依法在花都区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花都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花都区、不改变在花都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主要包括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绿色建材企业、装配式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以及经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建筑企业。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花都区的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且企业年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每增加10亿元,落户奖增加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2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花都区的具有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且年产值达到2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落户奖增加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花都区的占用产业用地的建筑企业,以企业与政府在招商协议中约定的每亩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可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花都区的非占用产业用地且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万元/年以上的建筑企业,最高可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奖励。建筑企业承接花都区财政投资项目不纳入对我区的经济发展贡献奖励范围。发展奖励主要用于对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人才奖励及补贴等。


第五条  对获得国标或省标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的,且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建筑项目,三星级奖励50万元,二星级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同等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落户我区的建筑企业参与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安置房等财政投资项目建设。


第七条  对获得绿色贷款的建筑企业,按其贷款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按其贷款利息的20%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建筑企业发展,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八条  对特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甲级设计企业或年产值超50亿建筑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重点保障项目用地,争取各类土地试点创新优惠政策


第九条  支持建筑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其他经认定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才本人及其家人提供优先入户、子女入托入学、健康医疗等优质服务。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投资建设前期可申请人才公寓。


第十条  对于产业前景好、对推动绿色发展贡献重大的建筑企业,经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集体讨论决定的,可按“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扶持。对企业因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领域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对企业当年的所有奖励、补助。企业同时符合花都区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若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


广州花都发布编辑部

来源丨花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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