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清明节期间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
的通告
花府规〔2019〕1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区清明节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4月1日至5月5日,为花都区清明节及春季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二、在特别防护期内,全区所有山头、山林内严禁携带火种上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特别防护期内,所有上山扫墓人员严禁燃放烟花、炮竹,严禁焚烧香烛、纸钱等物品。
四、在特别防护期内,在山上、山边作业人员严禁焚烧田基草、烧灰积肥,严禁乱丢烟头、火种等易燃物品。
五、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