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宣讲丨政策在我心,资助助我行
为带领同学们了解国家、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加强和规范各类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学院大学生资助发展中心开设“政策在我心,资助助我行”每周资助政策宣传专栏,内容涵盖本科生及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项奖助学金、贷款,服兵役学生资助以及基层就业资助等方面相关政策,供大家了解学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少数民族预科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导师)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认定工作。
第九条 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条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学生本人为烈士子女;
无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农村低保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家庭有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困难的参考条件: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末,各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与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学院分别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复核认定工作。对于未在认定期间要求建立档案的学生,学院应按认定程序在学院先行建档,并报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每学期认定开始后统一上报。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并利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承诺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本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由学生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建档立卡证、低保证、残疾证等)。
(二)民主评议
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定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学院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公示程序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大家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五)认定结果与档案管理
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一卡通消费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电话回访或个人访谈等方式,复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院。
《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是学生享有资助资格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校院各级资助工作者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严格管理并对本人及家庭的隐私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核,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校院一卡通消费数据分析、座谈、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和教育学生如实反应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动态掌握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要按照程序及时做出调整报批。如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其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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