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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法眼看天下录播第4期--嫁妆+案例

九月已经过半 丽姐说法
2024-08-23


《丽姐说法》是淄博电台FM106.7和AM801每个周日早7:30-8:30双频播出的《法眼看天下》节目的一个栏目,主持人刘玲,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欢迎关注——丽姐说法。本期节目是录播,主题为:嫁妆。点击可收听本次节目录音。

丽姐大家好,欢迎收听丽姐说法。本期节目是录播第四期,今天我们再来说说嫁妆。结婚男方要给女方彩礼,女方要带着嫁妆去婆家。那么嫁妆也有不少纠纷,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小强和小芳要结婚了,小芳父母给她买了一辆价值20万的小轿车作为嫁妆,但婚后一直由小强使用。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小芳提出要与小强离婚,并要求返还结婚时父母赠送的车辆。小强则表示车是给他开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返还。

刘玲:那法律上对于嫁妆的归属是怎么说的呢?

丽姐关于嫁妆的法律性质,通常认为在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陪嫁物,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就今天这个小案例而言,小芳父母在女儿婚前,为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作为陪嫁,故该车辆在性质上属于女方陪嫁物,且系在结婚之前的陪嫁财产,因此在性质上应属于小芳的婚前个人财产,小强应该返还。

刘玲:这里是法眼看天下丽姐说法普法专栏,欢迎大家继续收听,徐文丽律师关于嫁妆在法律方面还有什么建议吗?

丽姐男女双方结婚组建的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的,建议对于一些日常家用产品买的时候考虑的更多的是为了便利双方今后的生活,而且实践中通常也是双方都享受到了赠与物提供的服务,这类物件可以不再计较。而对于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项链、衣服之类的,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则该类嫁妆应属于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赠送的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若在进行产权登记时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或某些原因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假设今天这个案例中小芳父母买的车登记在小强名下,很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准备大额嫁妆时要考虑好以上风险,尽量签订婚前协议或者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 

刘玲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丽姐说公众号获得。

女方嫁妆变成给付男方的彩礼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渝05民终3751号

案  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26日

女方婚前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认为这是按照民间习俗给付男方的彩礼,该车辆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不支持返还。

【案情】郑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黄某返还车牌号为渝AXXX22号车辆经询价确定的价款10万元;2、本案询价服务费、诉讼费由黄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某与黄某于2012年9月相识恋爱,于2013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载明“郑某与黄某于2013年8月13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二、夫妻财产处理,婚前女方购一车渝AXXX22号车辆为嫁妆给男方,现感情破裂,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在离婚后一周内将车归还给女方,在未过户前,车子如发生问题,责任不由黄某承担,时间从9月29日-10月10日计算。”上述《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仍共同生活。

2016年9月7日,郑某与黄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郑某与黄某于2012年9月相识,2013年8月13日在渝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感情已破裂,就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郑某与黄某自愿离婚;2、婚后无共同房产、财产和债权债务;3、婚后无子女。”

另查明:1、渝AXXX22号车辆系2013年2月2日从郑某账户支付价款213026元购买,于2013年2月18日登记在黄某名下。2、黄某于2017年1月12日将渝AXXX22号车辆以价款5.6万元变卖。3、经郑某申请,重庆中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对渝AXXX22号车辆作出《机动车询价报告书》,基准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的询价结果为10万元;产生询价服务费800元。4、黄某同意支付郑某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郑某婚前出资购买渝AXXX22号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郑某的出资应属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渝AXXX22号车辆应属于黄某的婚前财产。郑某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郑某与黄某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婚前女方购一车渝AXXX22号车辆为嫁妆给男方,现感情破裂,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在离婚后一周内将车归还给女方”,因双方对渝AXXX22号车辆的处理约定以双方办理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由于签订上述离婚协议后,郑某与黄某并未依据该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仍共同生活至2016年9月7日协议离婚,故上述离婚协议中对渝AXXX22号车辆的处理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郑某关于渝AXXX22号车辆系其婚前财产的陈述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现郑某亦未因婚前出资购买渝AXXX22号车辆导致其生活困难,故郑某离婚后要求黄某返还变卖渝AXXX22号车辆价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诉讼中,黄某表示同意支付郑某1万元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1万;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1125元,被告黄某负担25元。”

【郑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重庆地区并无女方向男方给付巨额彩礼的风俗,讼争车辆为嫁妆,属于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讼争车辆不应当认定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按照习俗给付分彩礼”,一审判决结果损害妇女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

   【黄某答辩称】我方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车辆不属于彩礼也不属于上诉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虽然在2014年有一份离婚协议书,但是该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所以本案中应当以2016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协议为准,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婚后无共同财产、债务。综上所述,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虽系郑某于婚前出资购买,结合郑某与黄某的恋爱、结婚和购车时间,可以看出购车时双方已经具有谈婚论嫁的较为亲密的人身关系,故郑某将其出资购买的案涉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应视为郑某在婚前对黄某的赠与

郑某与黄某虽然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离婚并将案涉车辆归还郑某,但该协议对案涉车辆的处理系以双方办理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双方在签订上述离婚协议后并未办理离婚登记,仍共同生活至2016年9月7日协议离婚,故上述离婚协议中对案涉车辆的处理约定因条件未成就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郑某与黄某于2016年9月7日协议离婚且协议载明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财产和债权债务,双方的最终离婚协议对案涉车辆未作任何归属的约定,故案涉车辆系黄某的婚前财产。郑某要求分割案涉车辆的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黄某于一审中同意支付郑某1万元系黄某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上诉人郑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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