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1.15丽姐说法】离婚案件中股权如何处理?

丽姐说法 丽姐说法
2024-08-2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八、分割公司财产坚持四个原则
 问:夫妻因离婚而分割财产时,共同财产中往往会有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经济组织中的出资,《解释二》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分割和处理这部分财产的?
 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人民法院审理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中的财产等问题。要想妥善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单独依靠《婚姻法》是很困难的。具体来说,除了正确适用《婚姻法》外,还必须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按照这一要求,这次司法解释在规定如何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时,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是自愿协商原则;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我们认为,只有坚持了这些原则,才能既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使两者找到较好的平衡点。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2003年12月26日),载杜万华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69~170页。    

                推荐阅读


法眼看天下普法贴:重婚罪【1.6丽姐说法】你知道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吗?【1.7丽姐说法】什么是忠诚协议?
【1.8丽姐说法】什么是公序良俗?
【1.9丽姐说法】什么是放弃继承?
【1.10丽姐说法】什么是不当得利?【1.11丽姐说法】什么是善意取得?【1.12丽姐说法】用婚前存款买彩票中了奖要分老婆一半吗?【1.13丽姐说法】2月2日可以预约结婚登记啦【1.14丽姐说法】什么是恶意串通?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丽姐说法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