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普法系列七】家务补偿
丽姐: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今天的关键词是:家务补偿。
刘玲:家务补偿是什么意思呢?你是说做家务也可以有钱吗?
丽姐:为了更好理解,我先说一个案例:小强和小芳在结婚前签 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婚后生活 AA 制,如果有了孩子小芳在家照顾孩子,小强每月给小芳生活费 3000 元。两人结婚 2 年后儿子出生, 小芳就辞去工作全心全意照顾儿子。没想到儿子 3 岁时,小强提出离婚,小芳认为自己为了照顾孩子才辞去工作,一直在家做家庭主妇,自己的经济能力与小强相比较弱,离婚后可能导致其生活困难。据此,小芳要求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小强支付小芳补偿款 5 万元。这就是家务补偿。
刘玲:这个有法律依据吗?
丽姐:现行的《婚姻法》第 40 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 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 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家务补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具有补偿 性和抚慰性; 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补偿, 它是发生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即夫妻之间) ,基于法定理由,只有在提起离婚时,才能请求补偿。此种补偿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而是一独立的 请求权, 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实质要件方面, 权利的享有必须以特定义务的履行为对价, 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对等的原则。
我国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的缺陷是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 如果小强和小芳没有婚前协议,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判决。而现在更多的家庭 对财产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 那么履行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显然就不能请求另一方补偿。
我们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 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 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新婚姻法删除了现行《婚姻法》中的“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限制,使得家务补偿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由此可以预计,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务补偿在未来将会得到更广泛的运用。
刘玲:更多法律知识,大家可关注丽姐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