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能直接改判离婚吗?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不准离婚案件上诉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92年意见》第185条基础上新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
【条文理解】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精神,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如果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可依法改判,但婚姻案件一般都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合并审理,由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判决自然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改判离婚的同时,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判决,就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的上诉权。因此,该类案件有着与其他案件不同的处理原则。本条与《92年意见》第185条规定相比较,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之内容作为第二款,与前一条文的修改原因相同,即调研中理论及实务界均反映,《92年意见》第185条的规定过于绝对,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和诉讼经济;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出或者经二审法院释明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予以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进行审理,而不必发回重审。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并将调解的相关情况制作笔录入卷;
第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一并审理涉及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和审级利益等重大问题,因此,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依此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