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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贴】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

丽姐说法
2024-08-23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3 09:39:31
文号:淄人社发〔2021〕1号
 
各区县、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各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女职工转入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且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在企业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1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劳社函〔2006〕311号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来,不少市和企业在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办法是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二、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三、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本通知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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