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婚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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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姐:大家好,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李某与周某结婚后有一个女儿小芳,现在3岁多。2020年8月之后,李某与周某开始分居生活,小芳随母亲李某生活。分居期间,父亲从未给过小芳抚养费,而母亲李某由于要照顾小芳,无法工作。2021年1月,小芳将父亲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从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小芳抚养费3000元,直到小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并负担小芳今后医疗费用、教育费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鉴于李某与被告周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后双方的婚姻状况以及对原告小芳的抚养情况均不确定,暂不支持要求被告周某支付今后至原告十八周岁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综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原告小芳自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6000元。
抚养费纠纷,一般常见于父母离婚之后或者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而本案则是父母未离婚,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情况。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系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正常情况下,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情形外均为共同财产,因此关于孩子的支出,无论是来自母亲的收入还是父亲的收入,均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如果父母分居,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子女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即本案中所称的“婚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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