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妈姨父主张外甥女银行卡的钱是自己的外甥女却反诉借贷,真相是什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沪02民终2571号
案 由:返还原物纠纷、反诉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2021年6月28日
货币虽为特殊的种类物,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性质,但银行账户不具有不特定性,故存放在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可视为该账户内的“特定物”。法院结合在案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及各方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涉案账户的银行卡及U盾自办卡后,一直由甲男、甲女所持有,甲男、甲女应为该账户的实际权利人,则当其物权所有权受侵害时,可依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
乙女主张转至案外人账户内并用于购买甲男、甲女名下房屋的210万元,系其出借给甲男、甲女的,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210万元系其所有,其也从未向甲男、甲女主张过还款,故不予支持。
甲男、甲女为夫妻关系,甲女与乙女母亲系姐妹关系。
2013年6月21日,乙女名下开通账号为XXXXXXX********的上海银行存折一本;2013年6月25日,乙女名下办理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的上海银行IC白金卡,即本案系争上海银行卡;同日,从甲男名下尾号为0122的上海银行账户将813,633.23元转账至系争上海银行卡内;2015年7月2日,从甲男名下尾号为5551的南京银行账户内转账190,000元至系争上海银行卡内;2015年7月12日,从甲女名下尾号为0039的上海银行账户内转账3,270.31元至系争上海银行卡内;2016年7月17日,从乙女名下尾号5772农业银行卡账户内分别转账400,010元、70,005元至系争上海银行卡内。
2015年7月4日,甲女、案外人赵某某与案外人姚某、案外人谭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年7月4日、2015年8月9日,自系争上海银行卡内向案外人姚某分别转账740,000元、1,360,000元,合计2,100,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7年3月13日,系争银行卡内陆续有多笔现金存入,绝大部分的存款网点显示CNXXXXXXX。审理中,甲男、甲女称该网点是上海银行瑞虹新城支行,位于其家附近,步行约5分钟的路程;乙女称该网点确实距离甲男、甲女家更近,但乙女母亲经常去甲男、甲女家里,故经常在该网点现金存款;乙女另称距离其居住地最近的网点是上海银行天宝支行。
一审法院再查明,截至2020年9月22日,系争上海银行卡内尚有存款余额31,804.04元,亦有产品名称为净享利(三个月开放)01期(固收稳利),产品代码为WPJK19M0301、持有份额为1,360,000份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总持有金额1,371,016元,合计1,402,820.04元。
审理中,双方确认至本案起诉时,系争上海银行卡、存折、芯片、U盾以及配套材料均在甲男、甲女处。对此,甲男、甲女称前述材料均自2013年开卡之时即由其保管,而乙女称上述材料系2016年其委托甲男、甲女理财时才转移至甲男、甲女处。
审理中,甲男、甲女明确本案请求权基础为乙女擅自销户并转移系争银行卡内钱款的行为侵害了甲男、甲女对该钱款的所有权,要求乙女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返还财产。至于本案案由为何,由法院依法确定。
审理中,甲男、甲女和乙女双某均向法院提交书面测谎申请,要求进行测谎。
争议焦点
1.系争上海银行卡内的钱款究竟为谁所有;
2.2016年7月17日转账的470,000元的归属。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就本诉而言,双方当事人对系争上海银行卡的开卡时间、开卡人、系争上海银行卡销户前的最后保管人、卡注销时的卡内余额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有二:1.系争上海银行卡内的钱款究竟为谁所有;2.2016年7月17日转账的470,000元的归属。而该两个争议焦点待证的立足点是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为何。分述如下:
1.本案的请求权基础
甲男、甲女诉请乙女返还系争银行卡内的所有余额及理财产品,即双方争议的是系争上海银行卡的开户人和该账户内系争钱款实际权利人是否为同一人。甲男、甲女认为系争钱款的实际权利人为甲男、甲女,系争钱款被乙女私自转走,乙女的行为侵害了甲男、甲女对系争钱款的权利。而乙女认为系争上海银行卡开户人和该账户内系争钱款实际权利人均为自己。对此,法院认为:
首先,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所有权与占有权相一致的属性,通常情形下民事主体名下账户内的款项即视为归其所有,存入该账户的货币原持有人伴随着货币占用的转移而失去对应的货币所有权。
其次,尽管我国现行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判断规则,但本案中,系争上海银行卡内的钱款被双某的争议所“特定化”了,并未与双方其他钱款混同,而是特指2013年6月开卡之时至2020年9月销户之时的所有钱款,从查明的系争上海银行卡的使用事实来看,双方争议的“特定化”亦即2020年9月销户时该卡内的具体款项。
因此,被特定化了的系争银行卡内钱款的保护,应归类于物权保护项下的返还原物纠纷更符合双某的诉辩主张和本案的请求权特征。故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返还原物纠纷,更符合双某之间实际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2.系争上海银行卡内的钱款究竟为谁所有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系争上海银行卡的归属、保管和使用并无书面约定,但通过对比双某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和双某陈述可以看出:
第一,关于系争上海银行卡开卡的起因。甲男、甲女称借用乙女名义开卡和使用该卡存储钱款是为了符合存款条件以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证人杨某某亦到庭证实了其知情甲男、甲女与乙女母亲协商因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借名存款事宜,后确定将系争钱款存在乙女名下,且双方均确认2013年协商之时乙女母亲已涉诉,银行账户存在隐患,故借用了乙女名义开卡,具有较高可信度。
第二,关于双某冲突的情况。双方确认于2020年4月开始发生矛盾,且证人杨某某证明2020年9月甲女和乙女及乙女母亲发生冲突后甲女要乙女还钱,乙女及其母亲提到“不还钱”“没空去取钱”,可进一步印证甲男、甲女陈述。
第三,关于系争上海银行卡的转账记录。2013年开卡当日,甲男即转入810,000余元至系争上海银行卡内,后甲男于2015年从其名下他行卡内转账190,000元至系争上海银行卡,且2015年7月甲女从其名下他行卡内转账3,270.31元至系争上海银行卡,另有2015年7月4日和8月9日自系争上海银行卡合计转账2,100,000元支付甲女购房款等事实可形成较明显证据优势以印证系争上海银行卡在乙女注销前系甲男、甲女实际占有、使用和处分,乙女虽辩称甲男的转账系归还其借款,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第四,关于系争上海银行卡的现金交易情况。双方当事人虽对系争上海银行卡交付甲男、甲女的时间有争议,但均确认自开卡之日起至2017年3月系争上海银行卡在上海银行瑞虹新城支行这一网点陆续有不同金额现金存入这一事实,甲男、甲女称其有现金交易和现金存取习惯,故自2013年起经常在其家附近的银行网点使用系争上海银行卡办理现金存款业务,较为符合常理;而乙女称其于2016年将系争上海银行卡交付甲男、甲女后亦是其母亲每次至甲男、甲女家附近多次将现金存入甲男、甲女保管的系争上海银行卡内,明显不符合常理,难以采信。
再者,关于系争上海银行卡的理财过程。双方当事人及证人杨某均确认甲男、甲女有理财习惯,并擅长理财,且从系争上海银行卡的银行明细可以看出,自2013年开卡至2020年9月双某闹僵,系争上海银行卡内的理财产品购买和收益发放具有经常性和一惯性,乙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至销户之时其与甲男、甲女就理财购买、理财收益等事宜进行过协商和确认。故甲男、甲女主张系争上海银行卡内款项由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更为合理可信,予以认可。
3.2016年7月17日转账的470,000元的归属
本案中,乙女虽称从尾号5772农业银行卡账户转账合计470,000元进入系争上海银行卡内,该笔款项和系争上海银行卡均为其所有,但综合第一个争议焦点的裁判理由及对比双某关于470,000元存款的过程陈述及相关证据,甲男、甲女的陈述更具有可信度。
综上,对本诉,甲男、甲女诉请乙女返还其于2020年9月注销系争上海银行卡而私自挪走的款项金额1,402,820.0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就反诉而言,反诉双某对2015年系争上海银行卡内有两笔合计2,100,000元的转账至他人账户用于甲男、甲女购买房屋并无异议,双某争议在于,该笔钱款是否为甲男、甲女向乙女的借款,即乙女与甲男、甲女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理由应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系同一法律关系或具有重大关联。本案的本诉请求及理由系甲男、甲女要求乙女归还系争上海银行卡内本属于甲男、甲女的款项,而本案的反诉请求及理由系乙女要求甲男、甲女归还借款。因乙女的反诉标的虽为金钱债务,旨在抵销本诉,但其诉讼请求或理由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与本诉均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达到吞并本诉的效果,乙女应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现乙女在本诉案件中提出上述反诉请求,不符合反诉条件,在本诉案件中应不予受理。
第二,但乙女坚持提起反诉,法院亦基于金钱为种类物的特性、本诉与反诉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减轻讼累、司法便民等因素考虑,对其反诉请求予以受理。
第三,从时效上看,甲男、甲女辩称该两笔转账发生于2015年,之后乙女从未向甲男、甲女主张过还款,反诉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对该辩称,予以认可。
第四,从实体上看,乙女针对其反诉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结合法院对本诉的前述认定理由及对反诉的审查,对于乙女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就双某当事人申请进行测谎一节,综合上述裁判理由已可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不予准许。
判决:一、乙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男、甲女1,402,820.04元;二、驳回乙女的全部反诉请求。
乙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主观地采纳了甲男、甲女具有瑕疵的证据,认定系争银行卡的开卡起因是甲男、甲女“借名存款”购买经济适用房错误的。
首先,该认定仅根据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然证人和乙女具有利益冲突,其证言不应采信。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乙女作出了“不还钱”“没空去取钱”的陈述,进而认定该陈述印证了甲男、甲女“借名存款”的说法,也属错误。
2.一审法院对于系争银行卡在注销前由甲男、甲女实际占有、使用和处分的认定依据不充分。甲男、甲女向系争银行卡内转账的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1万余元、19万元,但甲男、甲女购买的商品房价格是210万元,甲男、甲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余款系由二人转至系争银行卡内,反而是乙女从其名下的系争银行卡,向案外人转账支付了210万元。另外,一审法院认为乙女的母亲每次至甲男、甲女家附近将现金存入系争银行卡,明显不符合常理,进而认定该款系甲男、甲女存入的,系主观臆断。乙女母亲与甲男、甲女家相距不远,乙女母亲每次至甲男、甲女小区后,前往距该小区400米的上海银行瑞虹支行网点存款,已成为习惯,并且该支行又是乙女所持有的系争银行卡的开户银行,故完全符合常理。
3.甲男、甲女持有乙女的银行卡及支付工具,是源于乙女委托甲男、甲女进行理财,一审法院仅以乙女并未就如何购买理财产品、如何分配理财收益等与甲男、甲女协商确认,就认为乙女该意见不成立,进而认为47万元应归甲男、甲女所有,缺乏事实依据。
4.一审法院将金钱货币认定为特定物,忽略了其本质上属于种类物的特质,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钱货币归属的情况下,大量采纳当事人陈述及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并主观推定归属于非银行卡持有人,是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反诉部分,乙女在反诉中请求甲男、甲女归还210万元,该笔借款并没有规定还款期限,视为不定期借款,诉讼时效应自双某商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或者乙女主张归还借款之日起算,一审法院认为已超过时效,无法律依据。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改判。
甲男、甲女辩称:
1.关于乙女所述借名存款购买经济适用房一事是虚假的,乙女本人在一审庭审中曾确认确实有购买经济适用房、借名存款一事。
2.证人杨某某与甲男、甲女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公住房的事情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杨某某的证言是可以采纳的。
3.关于乙女所述的甲男、甲女向乙女借款买房的事是不存在的,乙女在一审审理中包括二审庭审中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存在借款事实是合理合法的。
4.关于现金存款,甲男、甲女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高德地图及相关证据,足以说明乙女到距离甲男、甲女家比较近的银行网点存取款是不符合常理的。乙女的陈述完全是不符合逻辑的,也与事实相悖。
5.一审就理财部分的说理已经非常明显,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关于反诉的借款事实,一审在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认定乙女针对其反诉请求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故对乙女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请求驳回乙女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即系争卡内的钱款的归属。
货币虽为特殊的种类物,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性质,但银行账户不具有不特定性,故存放在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可视为该账户内的“特定物”。一审法院结合在案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及各方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涉案账户的银行卡及U盾自办卡后,一直由甲男、甲女所持有,甲男、甲女应为该账户的实际权利人,则当其物权所有权受侵害时,可依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并据此判令乙女返还被其私自取走的卡内资金,该判决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关于乙女反诉及上诉主张转至案外人姚某账户内并用于购买甲男、甲女名下房屋的210万元,系其出借给甲男、甲女的,乙女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210万元系其所有,其也从未向甲男、甲女主张过还款,故该上诉理由亦无法采信。对其反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内购房登记男方和其父母名下,离婚后怎么分割?
爷爷用铅笔书写的要将房子作为结婚礼物给孙子的稿件,是遗嘱吗?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有效,为啥要求过户不支持?
离婚约定房屋归女方贷款也由女方还,债权人能否撤销该条款?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但孩子不同意不能卖,女方要过户行不行?
相互宝互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误将保全金额多写了一个“0”,导致委托代理合同被解除
离婚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无效?
从娘家买来寄养在婆家的母牛所生的小牛,归谁所有?
离婚时未解禁的期权离婚后行权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儿子使用、办理产权时写儿子名,实际为赠与不能撤销
结婚登记时不属于精神病的发病期,撤销婚姻不支持离婚了,钻戒怎么分?婚内购房登记男方和其父母名下,离婚后怎么分割?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离婚协议是走形式,财产重新分割!婚内买房男方父母出的64万元首付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男方转给女方的钱,原配可以要求全部返还吗?父母为50多岁的子女买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