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欢迎关注法眼看天下普法专栏丽姐说法,您除了向本台微信平台sijiache1067回复“律师”两个字了解主讲嘉宾徐文丽律师的情况之外,还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丽姐说法”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下面有请徐文丽律师。丽姐:大家好,今天的案例是涉及彩礼的,小芳和小峰举行结婚仪式,后在一起生活还生了一个女儿。在双方交往中小峰给小芳购买了钻戒一枚、金手镯一个、彩金项链一条、彩金耳环一对。订婚时给了彩礼252000元。两年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分手。小峰要求小芳返还首饰及彩礼,小芳认为都结婚了而且生活了两年多还有孩子,彩礼也用于共同生活不同意返还。为此小峰诉到法院。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因彩礼产生的纠纷也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小峰依照习俗两次给付小芳彩礼款252000元及首饰,给付该彩礼是小峰为了缔结婚姻按照习俗给付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否则,收受财物的一方应予返还。现在双方同居关系已解除,但双方已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近2年,并生育一女,且由于双方均未能妥善的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对同居关系的解除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因小峰未提交首饰的具体价值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小芳酌情返还彩礼70000元。本案中双方仅举办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实践中,对于彩礼案件法院需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刘玲: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丽姐说法”,丽是美丽的丽。我们下次节目再会。【每周一案】女儿代母亲取款后拒不返还,是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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