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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 丽姐说法
2024-08-23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摘录)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与他人同居”的解释和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仅以“忠诚协议”起诉不予受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条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离婚处理规定

第八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彼此之间有无继承权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 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已经消失的应如何处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以离婚起诉经审查认为婚姻无效,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两个案件的审理顺序问题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形下,如何确认婚姻无效?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地位问题

第十六条 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保护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第十八条 因受胁迫而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具体理解与适用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的“一年”期间的性质问题

第二十条 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结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案件后应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如何处理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夫妻双方因生育权问题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父母出资认定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等费用归属问题

第三十一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二条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否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负担原则及其例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清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称第三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时由谁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

第四十条  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

第四十一条  《民法典》第1067条“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义

第四十二条   关于“抚养费”具体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婚内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抚养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不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可以协议

第四十六条 抚养子女优先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照顾情况可以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轮流抚养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数额确定方法

第五十条  关于抚养费给付方式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关于父母一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的具体情形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父母协议免除一方负担抚养费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关于抚养费给付期限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再婚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和增加抚养费的诉讼程序

第五十六条  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达成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协议效力

五十八条  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为子女改姓引发纠纷的处理

第六十条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不养子女怎么办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三条  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不得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六十四条  离婚案件中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应否受理?

第六十六条  中止探望、恢复探望的程序和形式等问题

第六十七条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请求的主体

第六十八条 对探望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具体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关于附协议离婚或者调解离婚条件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第七十条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如何处理

第七十一条  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问题及其具体的计算方法

第七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第七十三条  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如何分割?

第七十四条  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第七十五条  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何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时如何处理?

第七十七条  离婚诉讼中对不同所有权形态的房屋如何分别处理

第七十八条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

第八十一条  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离婚时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时处理原则

第八十二条   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如何处理?

第八十三条 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损害赔偿内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依据

第八十七条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提出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条件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的告知义务及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条件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登记离婚后能否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九十条  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第九十一条 本解释生效日期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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