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儿子提出撤销赠与...
儿子称父亲生前一年已完全丧失了判断事务、识别人的能力,不能依法行使财产处置权的主张,因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认定需经法定程序,而其仅提供一份时间不确定的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其父亲已属无行为能力人。
父母与女儿均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无据证明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认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房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大方、小方系兄妹关系,其父亲方某于2019年12月13日去世,母亲娄某于2022年10月21日去世。
案涉房屋是方某、娄某夫妻二人依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大房权证金私字第17号,登记产权所有人为方某。
1999年8月19日,方某、娄某夫妻二人做出了编号为(99)金证民字第1037号的遗嘱公证书,载明去世后案涉房屋由大方所有,小方有权居住。2004年10月11日,方某、娄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公证处作出(2004)金证民字第2317号公证书,载明:该夫妻于1999年8月19日来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99)金证民字第1037号,现该二人声明撤销该公证遗嘱,该遗嘱从即日起作废。
2019年5月16日,方某、娄某及方某兰、小方一起到大连金普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载明,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问方某、娄某:申请的此项(不动产转让)登记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方某、娄某回答:真实。其他需要询问的事项:方某、娄某无书写能力,有二女儿方某兰代理签字,出现一切后果我们自负,与房产无关。方某兰在下方替方某、娄某签字,并按有方某、娄某手印。方某、娄某与小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系方某兰代理方某、娄某签名,约定将案涉房屋以150元价格出售给小方。2019年5月23日,小方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证号辽(2019)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5号。
大方提供其子于2016年(大方自称,具体时间记不清)在大方和小方父亲家的谈话录音,谈话内容包括:大方儿子:“我爷爷从什么时候开始这样的?”娄某:“三、四年。”方某兰:“不止三、四年,我来家都八、九年了,就这样了,越来越厉害、糊涂。”大方儿子:“后期从什么时候开始严重不认识人了的?”方某兰:“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越来越糊涂。”娄某:“就连鑫鑫(方某兰儿子)都不认识了。”
小方对此录音不予认可,认为不能否定其父母将案涉房屋赠与小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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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丽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法律专线:15650336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