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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笔“521”、6笔“1314”,还不是恋爱关系?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恋爱转账性质
热辣滚烫台词
杜乐莹:我这有五千块钱我可以转给你,这样你不仅有五千块钱奖金,还不用被人打得鼻青脸肿的,多丢人呐。
朱天福:你最后一句话打动我了。我这个人做事就讲究个面子。你先别转我五千了。你转我三个1314,两个520,然后剩下那十八块钱你转我微信。
杜乐莹:为什么?
朱天福:我看新闻上说这种代表爱意的数字算是赠与行为,整数算是借款。我寻思咱俩万一有啥纠纷的话,别产生什么罗乱。
杜乐莹:你真有经验。
朱天福:吃过这上面的亏。
电影来自生活,实践中恋爱期间转账常有赠与和借贷的纠纷。

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支付了借款。而在“恋爱纠纷”中,提供转账记录不是问题,但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很难。因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出借钱款的一方一般不会在转账时备注借款或要求对方打借条,仅凭转账记录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且通常双方之间又存在大量的互相转账记录,甚至存在借款人一方转账数额多于出借人一方的转账数额。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因恋爱关系的特殊性,被告抗辩转账为赠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此时可能会要求原告继续承担举证责任。故在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形下主张民间借贷一般不会支持。

赠与合同: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一是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如请客吃饭、特殊节日赠送的礼物、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520、1314)等;二是共同的恋爱消费支出。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常建立在亲情、友情关系或某种特殊情感、特殊关系基础之上。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而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保持稳定的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作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由于双方已分手,应认定为条件未成就 ,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属于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实践中还是有争议,需要根据恋爱双方的具体情况、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属于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诉讼请求
郭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王某返还郭某借款本金247766元及利息(以24776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一审查明
2022年8月29日,郭某向王某微信转账500元;2022年9月3日,郭某向王某微信转账三笔1万元,共计3万元;2022年9月5日,郭某向王某微信转账4800元;2022年9月7日,郭某向王某微信转账1000元;2022年9月16日,郭某向王某微信转账3266元;2022年9月28日,郭某向王某微信转账15000元;2022年10月21日郭某向王某微信转账3200元;2022年10月30日郭某向王某微信转账1万元;2022年10月17日郭某向王某银行转账13万元;2022年11月23日郭某向王某银行转账5万元。
对于上述款项,一审庭审中,王某称认可收到了郭某微信转账的67766元及银行转账的18万元,2022年9月3日郭某微信转账的3笔1万元系郭某为王某购买一款四叶草图案的手链支付的款项;2022年9月16日的3266元及2022年10月21日的3200元系王某想要拍写真,郭某提出拍写真的钱由他支付并将款项转账给王某;2022年9月28日的15000元及2022年10月30日的1万元是郭某为表达对王某的好感在每月的月底给王某的补助,因为如果王某直播没有达到一定的流量或者流水,就拿不到抖音平台的补贴,郭某自愿打款给王某补足;2022年8月29日的500元及2022年9月7日的1000元系王某直播之后郭某给其发放的红包,剩余一笔4800元的具体情况王某表示记不清了;2022年10月17日的13万元及2022年11月23日的5万元,是郭某为了补贴王某辛苦直播赠与王某的款项。
王某向法庭提交其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2022年10月21日通过微信联系“XXX”拍摄视频并支付3200元;2022年9月16日通过微信联系“XXXX”拍摄写真,“XXXX”向王某发送信息:原价3880元现在预约3266元,王某当天向“XXXX”微信支付1000元定金。关于其他款项的性质,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一审庭审中,郭某称从2022年上半年到2023年上半年与王某系恋爱关系。王某不认可与郭某系恋爱关系,称郭某曾经追求过王某,但王某未同意。

王某向一审法庭提交其与郭某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在此期间内,郭某向王某转账25笔“521”元、6笔“1314”元,均显示王某已收款。

2023年4月21日,王某通过抖音向郭某发送消息:你要我还你钱,你也要跟我沟通一下吧?这样我真的莫名其妙的,一定要打官司这样心里舒服一些?我不知道你最近经历了什么,怎么就突然这样了?之前我觉得我们关系虽然没有明着说是什么样的,但是实际的相处我们也默认了关系,我电话也没换,你要有什么觉得想不通的打电话给我,也不是找不到,我真的不理解。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就案涉款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借贷合意和借贷实际履行两个要件。尤其是在恋爱、婚姻等特殊关系中,借贷关系的认定更需要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情人、恋爱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郭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某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王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形不符,法院不应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郭某依据向王某的微信、银行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某辩称案涉款项均为郭某对王某的赠与。一审庭审中,郭某称与王某系恋爱关系,虽然王某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不认可与郭某系恋爱关系,称郭某曾经追求过王某,但王某未同意,但根据郭某提供抖音聊天记录及王某提交的郭某向其微信转账多笔“521”元、“1314”元的转账记录,一审法院认定在案涉款项发生期间,郭某与王某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上述转账系发生于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期间,在王某否认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并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下,基于双方关系的特殊性,郭某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综合在案证据,郭某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郭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郭某上诉事实及理由:
首先,郭某不仅提供了转账记录,也提供了王某向郭某发送的抖音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王某称“你要我还你钱,你也要跟我沟通一下吧.....但是实际的相处我们也默认了关系”,由此证明,双方之间不仅存在特殊关系,也存在借贷合意。郭某认为其提供的转账记录证明了借贷实际履行,提供的抖音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一审法院认为郭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认定错误。
其次,若王某认为郭某的多笔转账是为赠与,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王某仅提供了与案外人相关拍摄写真的聊天记录来否认涉案款项为借款,并未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郭某认为王某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与本案中的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之间并不存在关联性。即使王某使用郭某转给王某的款项拍摄写真,这并不能够排除该笔款项不是借款,更不能以此证明涉案的所有款项都不是借款。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能够否认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认定错误。
再者,郭某与王某认识时间较短,且王某在一审庭审中承认曾拒绝郭某的追求,后续也未曾明确宣示过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在郭某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未能够合理明确地说明是赠与的前提下,郭某向王某赠与大额资金明显缺乏合理性。一审法院应当综合全案情况,正确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

王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郭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郭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中,郭某主张其与王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举证证明就该部分款项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但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郭某与王某在案涉款项发生期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王某主张郭某的转账系该特殊期间的赠与,具有可能性,在此情况下,郭某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现郭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在此期间双方存在多次转账往来,转账的次数及金额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特征,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郭某在本案中主张的247766元有别于其他资金往来。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郭某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郭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京03民终184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仅用于普法学习,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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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丽

婚姻家庭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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