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笔“521”、6笔“1314”,还不是恋爱关系?
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支付了借款。而在“恋爱纠纷”中,提供转账记录不是问题,但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很难。因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出借钱款的一方一般不会在转账时备注借款或要求对方打借条,仅凭转账记录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且通常双方之间又存在大量的互相转账记录,甚至存在借款人一方转账数额多于出借人一方的转账数额。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因恋爱关系的特殊性,被告抗辩转账为赠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此时可能会要求原告继续承担举证责任。故在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形下主张民间借贷一般不会支持。
赠与合同: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一是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如请客吃饭、特殊节日赠送的礼物、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520、1314)等;二是共同的恋爱消费支出。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常建立在亲情、友情关系或某种特殊情感、特殊关系基础之上。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而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保持稳定的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作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由于双方已分手,应认定为条件未成就 ,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属于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实践中还是有争议,需要根据恋爱双方的具体情况、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属于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就案涉款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借贷合意和借贷实际履行两个要件。尤其是在恋爱、婚姻等特殊关系中,借贷关系的认定更需要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情人、恋爱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郭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某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王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形不符,法院不应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郭某依据向王某的微信、银行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某辩称案涉款项均为郭某对王某的赠与。一审庭审中,郭某称与王某系恋爱关系,虽然王某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不认可与郭某系恋爱关系,称郭某曾经追求过王某,但王某未同意,但根据郭某提供抖音聊天记录及王某提交的郭某向其微信转账多笔“521”元、“1314”元的转账记录,一审法院认定在案涉款项发生期间,郭某与王某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上述转账系发生于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期间,在王某否认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并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下,基于双方关系的特殊性,郭某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综合在案证据,郭某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郭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郭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中,郭某主张其与王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举证证明就该部分款项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但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郭某与王某在案涉款项发生期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王某主张郭某的转账系该特殊期间的赠与,具有可能性,在此情况下,郭某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现郭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在此期间双方存在多次转账往来,转账的次数及金额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特征,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郭某在本案中主张的247766元有别于其他资金往来。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郭某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郭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京03民终184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仅用于普法学习,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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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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