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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2017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
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
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17年5月底前
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发放情况进
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一览表
《通知》要求,各旗县(市、区)要尽快出台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设置认定指标,不能将需救助的困难群众排除在顶层制度设计之外,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让广大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各地区要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棚户区改造后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按规定提高补助水平。同时,将棚户区改造后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落实棚改后生活困难群众家庭用水、燃气等费用减免和冬季取暖费补贴政策。
《通知》还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制定出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承接好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服务。此外,《通知》明确,各旗县(市、区)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家庭“逢救必核”,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对,及时清退违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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