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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包头出台新政策!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最高达50万元!

2017-05-17 稀土高新区

包头市涉枪涉爆、涉剧毒化学品等

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涉剧毒化学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

举报电话:110;电子邮箱:btzazd@yeah.net;邮寄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91号包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409室,邮编:014030。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及零部件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或气枪2支(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60件)以上的,以及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收缴涉案物品未达到上述刑事案件标准,按照治安案件处罚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制造、买卖、运输、寄递、储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手榴弹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收缴涉案物品未达到上述刑事案件标准,按照治安案件处罚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打掉相关犯罪团伙的,给予举报人员以下奖励:

1.查破涉枪涉爆重大网络犯罪案件,打掉犯罪团伙,取缔非法制贩窝点的,视情给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奖励。

2.查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寄递、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刑事案件的,视情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奖励。

3.查破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犯罪案件,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l万元至5万元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非法制造、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重大刑事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奖励。收缴涉案物品未达到上述刑事案件标准,按照治安案件处罚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查处。

第五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提出核实情况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自核实情况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励。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证件领取。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领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在市级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30日内仍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办的;

(二)举报人为公、检、法、司、城管、安监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人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包头市涉恐涉暴线索举报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全社会反恐意识,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恐涉暴线索包括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以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线索。此类线索的接受、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市公安局统一负责。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三条  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平安包头”微博私信功能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当地或上级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三章  举报范围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举报且被公安机关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预先制止暴力恐怖事件发生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视情奖励举报有功人员5万元到50万元。

二级线索:为防范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视情奖励举报有功人员3万元到5万元。

三级线索:为防范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视情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到3万元。

以上最终奖励数额视举报线索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

第五条  涉恐涉暴线索登记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四章   奖励领取与保护

第六条  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我市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来源:包头日报

投稿:xtgxqwxb@163.com(题目标明投稿or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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