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 包头人注意了!以后用水悠着点,内蒙古要开征水资源税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内蒙古等9省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试点。2017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目标是:通过水资源费改税,建立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和用水行为,增强节水意识,提高用水效率,强化资源保护,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以下6种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
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对纳税人、征收对象、征税范围、税额标准、计税依据、税收减免、纳税地点、征管措施、保障措施在内的9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为什么要征收水资源税?
在众多自然资源中,水资源是严重短缺的,据统计,我国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同时,浪费和污染问题也不可小觑。
在过去,体现水资源稀缺性的主要经济杠杆之一就是水资源费,但在其征收中存在征收机制不完善、使用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征收标准偏低,对工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制约有限,产生一些高耗水、高污染大户。“费改税”则是将其纳入财税制度,利用好杠杆调节的作用。
体现民生温度
根据国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既体现了民生温度,又考虑到不同行业和地域的差别,有利于进一步遏制不合理的用水现象。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投稿:xtgxqtg@163.com(题目标明投稿or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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